各地国考 | 北京 | 天津 | 山东 | 河北 | 湖北 | 广东 | 江苏 | 福建 | 四川 | 云南 | 陕西 | 甘肃 | 宁夏 | 辽宁 | 内蒙古 复习
考试上海 | 重庆 | 山西 | 河南 | 湖南 | 广西 | 浙江 | 江西 | 贵州 | 海南 | 安徽 | 新疆 | 青海 | 吉林 | 深圳 | 黑龙江 资料

政法干警文化综合备考:质、量、度

发布时间:2013-09-02 08:08:15 来源:公务员招考网

  政法干警文化综合备考:质、量、度

  要掌握质变和量变的辩证关系原理,首先要了解质、量、度这个哲学范畴。

  质:是指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质是区别事物的根据,是认识事物的起点和基础。只有正确把握事物的质,才能正确认识事物的特殊规律。

  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数量规定性。量是客观的,是事物所固有的;在一定范围内,量的变化不会影响质的变化。每一个事物具有多方面的量的规定性。把握事物的量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对量的把握反映对事物认识的深化。做任何工作既要对事物进行定性分析,更要对事物进行定量分析。一切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质和量的统一就是“度”.

  度:保持事物质所规定的量的幅度、范围和界限。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注意“掌握分寸”,既要防“左”,又要防右。所以就要懂得适度原则。适度是指事物保持其质和量的限度,是质和量的统一,任何事物都是质和量的统一体,认识事物的度才能准确认识事物的质,才能在实践中掌握适度的原则。只有在一定的范围内,事物才能保持它自身的存在,超过了特定的范围,就会向对立面转化。在度中,质和量相互规定、相互渗透,密不可分,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坚持适度的原则,使事物的变化保持在适当的量的范围内,既防止“过”,又要防止“不及”,采取正确的方法,促使在实践活动中取得成功。

  了解了质、量、度三个概念,接下来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质变和量变。量变:指事物在数量和程度上的逐渐的、不显着的变化。质变:指事物显着的、根本性质的变化。前者事物还是原来的事物,但后者事物已经向另一种事物转变了。世界上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是量变和质变的统一。量变和质变是事物变化发展的两种状态。

  原理内容: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总是从量变开始,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质变又为新的量变开辟道路,使事物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事物的发展就是这样由量变到质变,又在新质的基础上开始新的量变,如此循环,不断前进。

  方法论:①我们在任何事情都要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要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积极做好量的积累,为实现事物的质变创造条件;②在量变已经达到一定程度,只有改变事物原有的性质才能向前发展时,要果断地抓住时机,促成质变,实现事物的飞跃和发展。简而言之,即重视量的积累;不失时机,促成质的飞跃;坚持适度原则。

  学习了质量互变的辩证关系原理,还需要注意一下几个要点。

  ①并不是所有的量变一定能够引起质变,必须积累到一定程度。

  ②没有质变一定没有发展,但质变不一定是发展,但发展一定是质变。

  ③当要发生不好的质变时,我们应该把量变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甚至消灭掉。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