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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避免错案该从哪突破

发布时间:2013-10-10 11:38:28 来源:公务员招考网 

  法治时代对错案实行责任“连坐”,实质就是对行使公权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连带责任,以严格司法权的规范运行

  “为什么我们的法官老出问题、判错案?是我们的院长把这样一些不称职的法官留在了法官岗位上!”7月11日,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在该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这一问一答,虽然尖锐,却发人深省。

  把脉问诊,河南高院开出药方:追责的棍子“一定要打到院长的身上才行”,“只有院长真正意识到,抓不好审判管理就是你失职,才有可能不出现这样的案件。”

  问责,我们从不陌生。从2003年“问责年”开始,在公共安全、重大责任事故中,问责失职渎职官员,正发展成为一种成熟的政治生态。但司法工作中,办案错误,能否问责、问责能否成为一种常态,却是一个新的话题。

  与封建社会个人犯罪“株连”制度完全不同,法治时代对错案实行责任“连坐”,实质是对行使公权的失职渎职行为追究连带责任,以严格司法权的规范运行。发生错案,问责领导,目的就是通过责任倒逼,督促每一个诉讼环节都能秉公执法,进而共同守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在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承办人固然是案件裁判的第一道关口、第一责任人,但是,“上级指令”、“集体决定”也往往是司法工作无法逾越的程序。“合议庭合而不议,合议制度形同虚设;庭长、院长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审委会讨论案件走过场、走形式;审判管理只是个摆设。”面对尴尬,让所有司法决策环节都为且只为自己的重大过错行为埋单,发挥各个司法环节之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作用,对于提高办案质量、预防错案发生,具有制度性价值。

  法官办错案,问责院领导,并不缺乏上位法的支持。《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有关于领导“引咎辞职”的明确规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七条也作出了类似规定。《法官法》更是明确规定了应对法官给予惩戒的各种禁止性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颁布了《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则对此进行了细化。在这样的背景下,河南高院今年4月发布了《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试行)》,对造成错案的法官实行终身追责,即便当事法官已经升职、离岗、辞职、退休也照样予以追责。3个月之后的今天,河南高院还拟“深追”:案件质量再出问题,不仅追究办案法官的责任,还要追究主管领导直至院长的责任,对后者的追究放在首位。

  一个“终身追责法官”,一个“先行追责领导”,我们不敢断言河南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一定能够镇住“错判”,但有理由期待,双剑合璧之下,面对“错判”就可能付出政治生命、职业生命和个人自由的代价,重视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体系、强化审判工作监管力度的院长将越来越多,断案中草率行事、“眼睛花了”甚至徇私枉法的法官将越来越少,司法权威也由此进一步树立。

  而这样的期待,希望不仅仅出现在河南,还能在更多地区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