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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报考要求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4-01-18 11:30:09 来源:公务员招考网 

  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已经发布,2014年浙江公务员报名时间为2014年2月7日0时— 2月12日17时。具体报考条件考生可查看:2014年浙江公务员报名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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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报考要求的疑问*

  ◆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招考公务员

  【1】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公告中写明下列人员可以报考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公务员:

  (1)具有浙江省常住户口的人员(以2014年2月7日的户口所在地为准);

  (2)研究生毕业并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3)浙江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毕业生和省外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14年应届本科毕业生;

  【疑惑】有很多考生有这样的疑问,是需要符合以上三条才可以报考吗?还有考生提出过这样的疑问,我是研究生学历但不是浙江户口是否不可以报考。

  【解惑】在此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提醒各位考生,符合三个条件之一的,即可报考。

  【2】省级机关和省属单位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考录公务员的对象为: 

  (1)参加我省“选聘到村(社区)任职高校毕业生”(简称大学生“村官”)项目服务满2年,且历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的人员;

  (2)参加团中央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和我省选派的“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简称“两项计划”)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且累计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

  上述(1)、(2)人员离开服务岗位后,享受定向考录政策的期限为5年,其中2010年以前已不在服务岗位的,期限为2011-2015年,依此类推。 

  【疑惑】有不少考生提出过这样的问题,我是社区工作人员、代课老师……属于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吗?

  【解惑】浙江公务员考试网提醒:在浙江公务员招考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仅为大学生村官及“两项计划”项目人员。

  ◆是否可以报考

  可以报考:

  1.中小学教师、委培生可否报考?

  可以。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若未按要求报告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后再按规定时间办理报到手续。委培生须出具委托培养单位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

  2.非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人员可否报考?

  在2014年2月28日前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教育学历考试并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3.党校学历是否可以报考?

  报考人员的学历须为国家承认、由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或成人教育机构负责发放。取得省级以上党校核发的函授学历的人员也可报考;持设区的市级党校核发的党校学历的,须在报考前经当地组织、人力社保部门审查认定是国家承认的学历后,方可报考。

  4.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可否报考?

  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政府同意,可自主颁发国民教育序列学历文凭的民办高等院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生,若符合报考条件和具体职位要求的,可以报考公务员。

  5.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学历如何认定,能否报考?

  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的毕业生,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学历与大学专科同等。该类人员可以报考符合专业要求,学历要求为大专的职位。

  6.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可否报考?

  在全国各军队院校取得大专以上学历证书的人员,三种情况可以报考:

  ⑴按照国家教育委员会、总政治部下达的军队院校从地方招收普通中学毕业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⑵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士兵、干部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学员。

  ⑶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下达的函授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录取后取得学籍,并且经过军队院校函授培训合格准予毕业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学员。

  不可以报考: 

  1.具有公务员身份累计未满5年(含试用期)的人员、现役军人、在全日制普通高校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生不能报考,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的非2014年应届毕业的专升本人员、研究生也不能以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2.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原为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人员,在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行为且仍在不得报考公务员期限内的人员,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3.村干部在任村“两委”委员以上职务期间受过处分或在任上述职务期间对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不能报考面向优秀村干部招考的职位。

  4.属于《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第十二条规定九类不宜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宜报考各级机关公务员;属于《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第十条规定十三类不宜录用为人民警察情形之一的,不宜报考各级公安、林业、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

  5.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职位。

  更多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报名相关问题详见:2014年浙江公务员考试政策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