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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考热点聚焦:严防“以权赎身” 狠揪“提钱出狱”

发布时间:2015-11-06 09:32:43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2015年公考热点聚焦:严防“以权赎身” 狠揪“提钱出狱”

  近日,山西检察机关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的“三类罪犯”为突破口,重点监督“九类人员”刑罚变更执行,严防“有权人以权赎身”“有钱人提钱出狱”。今年以来,山西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违法情况提出书面纠正意见321件,纠正率达99.4%。

  “猫腻往往藏在关键环节”,考察罪犯是否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的主要依据之一,是罪犯在服刑期间获得的各种行政奖励。有的罪犯为了获得更多的行政奖励,常采取冒名顶替、张冠李戴等手法。职务罪犯李某,在服刑期间多次因自学考试、发表文章获得行政奖励,并提出减刑申请。而检察机关发现,李某文化程度仅为小学毕业。后经核实,其参加自学考试、发表文章系他人代替所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撤销了李某的减刑提请和有关奖励。

  主动退赃、积极协助追缴境外赃款赃物、主动赔偿经济损失等,属于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的有认罪悔罪表现。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的郭某申请减刑时,检察机关发现该犯有赃款17万元未退缴;犯诈骗罪的王某申请减刑时,检察机关发现该犯非法所得590余万元未缴,罚金22万元也未缴清。经调查上述2名罪犯经济状况,具备退缴能力,根据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相关规定,建议监狱暂缓2名罪犯的减刑提请,并获采纳。

  保外就医,是逃避刑罚的另一途径。如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李某,所患疾病经鉴定后,提请暂予监外执行。检察机关受理该案后,经过与医学专家咨询、实地了解该犯的治疗情况,认为该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撤销了该犯的暂予监外执行提请。

  在具体实践中,刑罚执行中的法律监督,还存在协调配合不力和机制不尽完善等问题。山西检察机关与省高法、公安厅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加强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的规定》《依法办理老病残等罪犯假释工作意见》等文件,制定了集中管理、信息通报、事前审查、监外考察等“十项制度”,确保了刑罚变更执行工作得到有效监督。

  近期,山西在全省范围开展了为期9个月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共立案查办涉及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12件13人;对274名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检察机关重新组织体检,依据病情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98人建议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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