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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申论范文:民法总则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发布时间:2017-05-15 10:01:23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这是一篇创新社会治理申论范文,该范文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请阅读:

  创新社会治理申论范文:民法总则助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关键在于推进现代化国家制度建设,尤其要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律制度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施行,正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制度安排,也是推动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再上新台阶的重要举措。

  民法总则是国家治理体系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本质特性之一,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等公共秩序的重构以及多元治理主体体系的形成。其中,以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核心要素的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相对自治能力的社会领域。以社会组织和个体形式存在的市场主体、社会主体等的高度自治,构成了国家现代化治理的深厚基础和持久动力。市场和社会主体的自我管理和自治,需要明晰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以给社会自治主体提供活动准则和规范指引。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和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是社会经济生活在法律上的反映,更是一国生活方式的总结和体现,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正在进行编纂的我国民法典将系统性地为市民社会提供各种基本准则,为交易活动确立规则依据,为社会主体实现自我管理和高度自治提供规范和引领,是实现我国法治现代化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开篇之作,是民法的统领性规则,全面系统地确定了我国市民社会各社会主体经济生活和自我管理的基本规则。民法总则的出台是进一步推进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民法总则体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念。在多元共治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公民和社会有更多自由和自主权进行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这是实现现代国家治理的根本要求和基本保障。民法总则正是这样一部保障公民和社会拥有更多自由和自主权的权利篇章。相较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总则进行了较大改动。公民和其他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只要不违背法律、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法律就予以保护。同时,民法总则还明确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首次在民法基本原则层面规定民事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个人权利的正当性、不可侵犯性在民法总则里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与尊重。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权利”的专门规定和“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也体现了这些价值理念。民法总则的这些规定,保障了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他人非法干涉,确定了私法自治的法律边界,意味着我国更加尊重公民个体的意志和意愿,更加尊重社会和市场的自治能力。这是运用社会正义、权利本位、契约自由的现代治理理念培育形成的社会自治规范,是一个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应有之义。

  民法总则创新性的制度设计为现代国家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民法总则对法人制度的创新发展,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建立的法人制度,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这种分类方式以及相关制度规则越来越难以适应现实发展的需要。社会上出现的许多新型社会组织,如各种基金会、协会、群众性自治组织,在现代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现行的法人制度缺乏对它们的规范,无法满足国家治理的根本需求。民法总则根据当代中国的具体国情和经济社会生活的需要,进行了法人制度的创新性设计,以“是否营利”为标准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这就可以将企业法人与其他法人形态相区分,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纳入非营利性法人类型进行管理,这样既有利于社会组织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的创新。民法总则专门增设了“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从而解决了在我国社会治理结构中起着极为重要作用的政府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组织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地位问题。这些制度设计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法人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的治理和创新。此外,民法总则还进一步完善了民事监护、代理、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则等制度。这无疑将进一步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治理的成本,有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科学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民法总则的出台意味着我国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建立迈开了关键且重要的一步,未来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发展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现代国家治理制度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良法得以权威地遵守和实施,是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得以提升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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