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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望时评:法良于利益平衡点

发布时间:2011-03-09 09:16:41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眼下,如果让人解释“事与愿违”这个词的意思,不少人大概会不假思索地以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为例来作答。一个令人尴尬的事实是,不管近期法律专家们如何出面纠正人们对新《劳动合同法》的误读、误解,但仍有部分人士根据近期报道出来的新闻事实“顽固”地认定,新《劳动合同法》“事与愿违”。

  这部分人士所依据的事实是:正是这个旨在使劳动者工作更稳定因而更有安全感的条款,已让不少劳动者批量下岗——为规避新《劳动合同法》,说白了就是规避“无固定期”合同,自华为集团始,媒体上就隔三岔五地有企业各式裁员的报道,甚至在本该除了欢乐不该有痛苦的元旦这一天,还有“广州企业突击裁员30余人,上百员工聚集讨说法”的新闻出现。到底因新《劳动合同法》全国有多少员工被企业突击辞退,没人统计,估计也无法统计。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目前已有不少培训机构开设新《劳动合同法》培训班,教授企业如何规避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及如何辞退未违纪员工等内容。这无疑意味着劳动者今后将面临更严峻的工作环境。

  为什么会产生如此“事与愿违”的结果,恐怕症结恰恰在“愿”上。很显然,为了制约一个供过于求的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即“资”方,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新《劳动合同法》有意无意地、自觉不自觉地将法律的天平倾向了“劳”方。有人可能会说,立法就是要为民。这当然是不错的。问题是,这个“民”是相对于政府和官员而言的,如果将它仅仅理解为劳动者一方,恐怕不对。

  因此,真正为“民”的立法,一定是立在法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上的,惟有这样,才有公平;而只有以平等地保护各方利益为出发点立法,才能真正实现不同利益方的共赢。否则,最受伤的很可能就是其初衷最想维护的那一方。

  要做到将法立在各方利益平衡点上其实并不困难,还是那个法宝,走群众路线,开门立法。但应该强调的是,虽然网络覆盖面大,便捷,但光从网上征集意见是不够的,此次新《劳动合同法》的起草立法过程中,网民也通过网络发表了不少意见,但从最终结果看,显然缺失了来自“资”方,即用人单位的利益表达。

  因此,今后对于与民生关系密切的立法,立法者应该郑重其事地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全面听取不同利益方的意见,了解他们的处境和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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