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热点面对面2009 七:小岗村的新探索
2008年10月12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在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意义何在?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伴随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农村经济发展出现的客观经济国家气象局,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对于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合理配置农地资源,培育规模经营主体,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加快改造传统农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保证流出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利益的前提下,有利于扩大流入方的农地经营规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农业技术和应用现代农业机械装备,提高农业集约化水平;有利于发展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等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优化农地资源配置,促进土地合理利用。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农户安心外出经商务工,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防止承包土地粗放经营甚至抛荒,减少土地资源闲置和浪费;有利于科学配置和合理利用农地资源,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优化。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完善家庭承包经营,巩固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核心是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利于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落实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有利于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而推进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这里特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承包方将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法定形式流转给其他农户或者农业经营组织从事农业生产的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是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 网友提问:反租倒包符合政策规定吗?
答:反租倒包是指乡镇政府或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者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承包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分别是行政机关和村民自治组织,不具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反租倒包实质是乡村组织代替农户流转承包地,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不健全的表现,不符合家庭承包经营制度,违背政策规定,应予制止。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今天才允许的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是今天才允许的。
1984年中央1号文件首次提出允许农户经集体同意可以转包承包地给种田能手,但强调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或者非家用地。
1993年中央11号文件提出允许农户在承包期内转让土地使用权,但须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且经发包方同意。
1998年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决定,提出“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要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同时强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农户转让”。
2001年年底的中央18号文件系统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了规范。
2002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上升为法律。
2007年实施的《物权法》,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性质,进一步完善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定。
党的十七大提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指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向。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系统完整地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 。一是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发展的保障。三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允许的形式。四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是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底线。
知识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㈠ 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㈡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㈢ 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㈣ 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㈤ 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摘自《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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