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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暂行规定”怎能暂行二十八年

发布时间:2011-03-09 09:02:31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人民时评:“暂行规定”怎能暂行二十八年

  生命,尤其是幼小生命的消逝,让人常有锥心之痛。2007年刚到,这样的消息便接连出现:元旦过后,江西景德镇一名8岁男童在穿越铁路时被撞死;几天前的一个中午,青岛市三年级女童殷华放学回家,经过一无人值守的铁道口时被火车撞死。

  丧失幼子之痛已让人窒息,而接下来的“善后”,则使人难以理解。江西男童的父母获赔150元,殷华的父母经争取,获赔600元——有关单位称,这些钱都是出于人道主义的救济费,铁路没有责任——而处理依据是1979年7月16日颁布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

  翻翻报纸,类似的事情每年都有发生。

  儿童穿越无人值守的道口被撞,究竟是谁的责任?是孩子父母监护不力,还是有关方面缺乏监管?事故处理的赔偿是有根据的,没有问题,也没有错,但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依照几十年前的暂行规定,来处理今天的事故,即使当时考虑得再周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很难得到维护。据说,这部暂行规定还要参照1951年的法规。“凡属于铁路方面责任造成伤亡者”,铁路给予一次性抚恤费,“其标准应参照《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办理”。后者于1951年颁布,赔偿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旧币,相当于今天的1500元)。

  一个基本常识是,几十年过去了,我国经济社会、人民生活各方面变化巨大。在今天仍然以暂行规定为依据,对受伤害者进行救济,不仅脱离实际,也不通情理。而据专家介绍,在目前的法律法规体系中,还有不少“暂行规定”多年来一直“暂行”,这些已经不合乎社会的发展。

  健全成熟的法律法规体系能保障社会公平、公正,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反之,所依之法如滞后于社会,则会诱发矛盾,引发不和谐。社会日新月异,法律也需要与时俱进。我国《宪法》20年来修改了4次,每次都能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和国家利益。20多年来,不单是许多法律条款在循时代大潮而进,就是不少政府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行业经济政策,也在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

  比如,在多年实行春运票价上浮制度之后,铁道部门最近关于春运火车票不涨价的新规定,就是一个顺应民意、紧跟时代的新政策。在近年来煤电油持续涨价的大背景下,铁道部宁愿承担近3亿元的成本,也要保证客票价格不上涨,惠及广大农民工。“以人为本”,值得称道。在一些安全规定上,希望也能与时俱进,及时修订时过境迁的规定,让新的规定适应社会的新发展,体现和谐社会的时代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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