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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应对群体性事件不只是宣传部门的事

发布时间:2011-03-09 09:06:18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人民时评:应对群体性事件不只是宣传部门的事

  范正伟

  守土有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许多群体性事件就不会发生,许多冲突也就不会“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法官培训,内容包括应对群体性事件,最高人民法院的此举颇为引人注目。

  日前,全国中级、基层法院院长“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轮训开课,针对当前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企业破产等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培训班专门设置了如何应对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的专题讲座。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和平年代解决冲突的最佳手段。法院研究通过法律解决突发和群体性事件,提升基层法官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这对于引导人们在法律的框架下解决矛盾和冲突,具有重要意义。

  此举也拓展了我们对应对群体性事件的理解:它要求各个层面和梯次的公权力主体都负起责来,以积极的姿态,及时处置矛盾冲突,将群体性事件化解于萌芽。

  近段时间以来,在应对群体性事件时,许多地方的第一反应就是落实“公开透明”的要求,由宣传部门出面公开信息。宣传部门的工作,满足了群众知情权,在解决群体性事件中起到了稳定情绪、化解怨气的作用,无疑是历史性的进步。

  但是,如果在工作中过于依赖这种“宣传新思维”,宣传部门的作用被过于放大,则可能忽略其他重要工作,降低其他部门的责任感。有些地方就出现了这样的情况:应对群体性事件,只是满足于宣传上的“兵来将挡、水来土掩”,甚至成为讨好舆论、危机公关。最后的结果便是,真正的问题被忽略,本该解决的矛盾被累积。

  一位基层宣传干部曾这样说过,发生新闻是第一位的,发表新闻是第二位的。对于群体性事件,与事后宣传部门的解释与公开相比,事前相关部门的防范与化解更为重要。毕竟,再好的事后表态也只是亡羊补牢。

  维护社会稳定,权力部门都是“减压阀”和“调节器”。在改革攻坚、社会转型的今天,利益的纠纷不可避免,重要的是找到解决途径。不同类型的纠纷,往往联系着不同的公权力部门,如果每个部门都有最高法院的意识,守土有责,将矛盾解决在萌芽阶段,许多群体性事件就不会发生、许多冲突也就不会“小事拖大,大事拖炸”。

  温家宝总理曾指出,“有些地方发生的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很多与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不按政策办事有关。”中办、国办近日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处置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失当实行问责。这些都在提醒我们树立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及时依法解决纠纷,从源头上减少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对群众的感情有多深,解决问题的力度就有多大。说到底,应对群体性事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每个部门的各个层面都不等不靠,勇于负责。只有将“第一位”的基础工作做好了,宣传部门的工作才会游刃有余,权力部门的公信力才能得到维护,社会稳定也才会有更加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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