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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院方签字手术能否彻底消除拒签致死悲剧?

发布时间:2011-03-09 09:08:40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人民时评:院方签字手术能否彻底消除拒签致死悲剧?

  2010年02月09日 王君平

  日前,卫生部出台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被网友称为“患者被手术”《规范》的出台,与一起因丈夫拒绝签字手术而造成孕妇死亡的医疗事件有一定关系。去年12月2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明确,“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该法通过并施行后,无疑为《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相关条款出台提供了法律依据。

  近日,卫生部出台的新“规范”结合了“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旨在保障医学的进步,彰显生命的尊严,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理念。但正如一些业内人士坦言,如果没有配套规定的出台,这条新规可能只是“看上去很美”,在现实中缺乏可操作性。

  从医生角度来说,救死扶伤是其责任。这一规定赋予了医生权利,使其在抢救时的临时机动权有了法律保障。如果医生代签字,意味着给医生临场处置权的同时,也增加了医生的风险,由此可能带来一些医疗费用和医疗风险问题。现实中,医生如何免责,尚有不少争议。因为大多情况下,法律并没有为医学伦理留一扇“救生门”。在举证责任倒置的“铁律”面前,假如一个医生不尊重患者对生命的处分权,即使是完全符合患者利益的处理方式,也可能面临败诉,甚至高额赔偿。在目前的社会环境下,最好配套出台相应授权规范,明确规定具体什么情况下医院负责人可以签字,签字后如果出现问题如何处理,以便让各医院有据可依,尽量避免医生和病人、医院和病人家属之间产生矛盾。

  另外,有了坚实的法律后盾,在法理与伦理的冲突中,在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依然需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医生滥用强制治疗权,造成患者“被手术”。那么,《规范》的出台会不会损害到患者知情同意的权利?“知情同意”制度使医患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对限制医生滥用职权非常重要。“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目的。”没有知情权,同意或决定权就无法行使。患者“被手术”,属于“不知情就同意”。《规范》的出台,某种意义上说使“知情”和“同意”的把握变得更为微妙。

  出台一项新的《规范》,修订完善一部法律,来改善医患关系,这种努力是有益的。而要彻底解决问题,光靠法律条文无法拉近医患之间心的距离。缺少人与人之间温情和相互信任的医患关系,仅靠条文和规定能起到多大作用呢?英国医生巴德说:“医生和患者是一个战壕里的战友,治病必须将患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看病不仅仅靠药。战胜疾病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活动,它需要情绪、心理和整个神经系统的支持,医患之间的协调和信任是不可缺少的重要因素。”医患之间只有互相尊重和信任,树立责任与风险共担意识,类似患者“被手术”的《规范》才会有意义,医改才能得以深化,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才能早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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