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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时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贵在一个“问”

发布时间:2011-03-09 09:08:56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人民时评: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贵在一个“问”

  2010年01月10日 刘国昌

  200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人民日报在2009年12月24日发表题为“权责一致 以问促责”的评论员文章再次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贯彻落实《暂行规定》,推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举措,因而一出台就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拥护。半年多的时间过去了,这个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得怎么样呢?这是人们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

  应该说这个《暂行规定》发挥了很大作用,不少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有所增强,特别是对一些重大事故的责任人实行了问责,使人们更加深刻认识到责任的重要。但也要看到,就目前贯彻执行的实际情况来看,尚未达到令人满意的程度。有些本应问责的事故还没有得到处理,一些责任人还逍遥于党纪国法之外,在群众中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其中原因很多,但主要在于有两种错误的观念和做法阻碍着问责制的顺利进行。

  一是偏袒护短。发生事故总不是好事,但查清责任,抓住不放,举一反三,总结教训,可使以后避免再犯。然有的领导则不是这样,他们遮遮掩掩,避重就轻,偏袒护短,生怕一问责把事闹大了,会“抹黑”、会“影响声誉”。如此之为,严重阻碍着问责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是官官相护。一些地方出现事故后,作为主要负责人不是严肃查处,而是护短。对一些本应问责、本应查处的干部采取姑息迁就的态度,只是表面上批评批评,讲几句“吸取教训,下不为例”的话了事,而没有采取相关的处理措施。如此之为,也使问责难以开展。

  问责,贵在一问;如果出现了事故不问责,那责任怎么能查清呢?因此,敢于问,并一问到底,是问题的关键。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应该明确,实行问责,就是要把问题查实、把责任搞清,使相关责任人得到应有的处理。这样做的目的是要通过此事让大家从中吸取教训,杜绝事故再次出现。这样做并不是“抹黑”(事实上出现事故已经是“黑”了),也不会“影响声誉”,相反倒是能使干部增强责任意识,把坏事变成好事,何乐而不敢为、不愿为呢?

  也许有人说,出了问题我们以后注意不就行了,何必非要问责?这是一种似是而非的想法。大量事实已经证明并在继续证明,出了问题不问责,就不能真正吸取教训。有些干部嘴上说“以后要注意”,但往往由于没有切肤之痛,他们很容易忘乎所以,重蹈旧辙,让事故再次发生。这样的事例,人们见得还少吗?问责,一方面要把当次的事故责任查清楚,另一方面则是要使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增强自己的责任感。进而还能起到“问责一人、教育一片”的效果,使广大领导干部时时牢记“为官一任,责任在肩”,不能只记住自己的乌纱帽,忽略或忘记自己所应负的责任。

  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实行问责也是落实科学管理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十分严谨的事业。要切实把它搞成功,容不得一点疏忽大意,更不允许敷衍塞责,必须实行科学管理。而实行问责,无疑是落实科学管理的一个重要体现。且不说平时工作中要认认真真去做,面对出现的事故更要问责追究。惟此才能从根本上改变那些偏离科学管理的种种现象,确保现代化建设又好又快地顺利进行。

  实行问责,意义重大。只要我们采取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践行,就一定能取得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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