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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宪法

发布时间:2014-04-08 10:06:19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积累:宪法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集中体现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国家根本大法(根本大法)指导所有其他法规内容

  宪法的基本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1、内容不同于普通法律(规定方向)

  2、效力不同于普通法律(指导其他法规的实施)

  3、制定和修改不同于普通法律 (修改程序)

  修改: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宪法是不包括本数的)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宪法是不包括本数的)的多数通过。

  公布的机关不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由谁公布。实践中,四部宪法和四个宪法修正案都是由全国人大公布的。

  而依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普通法:民法,刑法等)由国家主席公布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宪法原则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强调监督)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强调宪法正确性)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宪法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产物。自宪法产生至今,世界上的宪法根据其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和反映的阶级本质,可划分为资本主义宪法和社会主义宪法两大历史类型,不同历史类型的宪法经历了不同的发展历程,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不成文宪法(没有固化的法律条目)

  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 年制定并于 1789 年批准生效

  法国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 年人权宣言

  1918年 前苏联宪法


  我国宪法的产生与发展

  新中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有 1954、1975、1978 和 1982 年四部现行宪法

  宪法修改内容

  1988(1982年宪法的第一次修改)私营经济合法化(改革开放的结果)和土地使用权依据法律转让(以前是国有的)

  1993:国家任务: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 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长期存在和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邓论入宪)

  国营企业改国有企业

  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五年

  1999修改案: 邓小平理论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国家 非公有制经济是市场重要组成部分 反革命

  2004三个代表入宪

  土地征用和征收:根据公共利益 法律规定才能土地征收和征用 并给予补偿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类似西方基本权利保护)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不可能包括全国范围内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选举制度

  1、选举普遍性

  2、平等性

  3、直接和间接选举

  4、等额和差额选举

  4、秘密投票

  5、民主选举的保障

  政党制度

  共产党领导多党合作是政党制度的核心(一党专政,多党合作)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决策权)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议政)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政治协商会议

  多党并存是我国政党制度的基础

  1956 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毛泽东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随后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定了这一方针。1982 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人民政协不属于国家机构


  公民的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关系

  基本权利内容:

  1、平等权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般了解(18岁有选举权,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没有选举权的,可委托)。

  (2)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罢工,通信放在人身权部分)

  游行示威虽然是有条件的自由的,但需要申请报批,申请地点时间范围之内

  注:政治权利可以分为两类权利,先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后是六大政治自由,即言论、出版、 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一般设干扰项时,将《宪法》第 41 条摆上,把批评、建议、 申诉、控告、检举、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列为公民的政治权利,其实《宪法》第 41 条单独列为监督权,不属政治权利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自由 任何公民,不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必须有逮捕令),不受逮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 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社会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监督权利

  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C)

  A.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科学研究的自由 B.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艺术创作的自由 C.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出版著作的自由

  D.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再享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宗教信仰不属于政治权利


  国家性质

  国体: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无产阶级领导阶级,工农联盟,统一战线是重要保障力量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四大优点)

  正确理解基层群众自治组织。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和特别行政区制度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宪法指导下的特别地域(宪法适用于这些地域)

  特别行政区

  特别之处:1一国两制;2高度自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3当地永久居民组成政权机关——因此,现在大陆精英层可以移民香港,在文化上同化香港澳门。

  三大优点:有利于国家独立和统一;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有利于民族发展


  国家结构形式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和复合制 (了解)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 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特别行政区

  特别之处: 一、一国两制 二、高度自治: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和司法权 三、当地永久居民组成政权机关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

  (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问题:我国宪法第 3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这项原则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下列哪些方面?ABC

  A.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B.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 C.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方面,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和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D.各国家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实行集体负责制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大的职能

  (一)修改和制定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每届人大的正常任期是 5 年,特殊情况下可以延期(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能: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民事刑事国家机构和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普通法)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优化),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

  1、立法权(解释宪法)2、监督权(国务院、军委、 两院);3、撤销权;4、任免权;5、重大事务决定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 市进入紧急状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无政协委员)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人大与其常务委员会任期均为五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镇只有人大,无人大常委会)

  问题: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

  A.国务院副总理 B.中央军委副主席

  C.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D.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基本法),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 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 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 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三、国务院

  国务院:行政立法权、行政管理权、行政监督权和法律案提交权 (核心:行政,行政法的制定实施修改)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背下来)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记忆)

  四、司法机关

  法院: 上下级法院:监督关系(非隶属,非管辖,上级监督下级是司法监督,下级监督上级是公平公正的监督)

  检察院: 上下级检察院:领导关系 (即隶属关系) 

  五、其他国家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 地方各级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机关(随便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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