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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点:唯物辩证法

发布时间:2015-09-29 17:50:38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辩证法

  唯物主义辩证法

  一、物质世界的普遍联系

  二、物质世界的永恒发展问题(不依赖于人的意识而永恒发展,不依赖于某一个人,依赖于整个客观世界东)

  三、唯物辩证法是联系和发展的科学体系

  三大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两面性和统一性);质量互变规律(量的积累和质的飞跃);否定之否定规律(曲折性和前进性)。

  (一)质量互变规律

  量变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数量上的增减变化。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量变和质变是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的。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基础,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同时,量变和质变是互相渗透的:量变中渗透质变,在总的量变过程中包含着部分质变;质变中渗透量变,这是指质变过程中包含着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二)对立统一规律

  1.内外因关系

  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变化的根据,它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所以它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外因是指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它能够加速或延缓事物发展的进程,但它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简言之,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2.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包含两方面的含义:其一,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其二,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自始至终存在着矛盾运动。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

  矛盾的特殊性指的是矛盾的性质、地位以及解决形式各有其特点。

  矛盾的普遍性属于事物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则是事物的个性。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之间的关系。

  3.矛盾的不平衡性

  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指构成事物的多种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有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

  主要矛盾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主要矛盾则是在一个矛盾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性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在一定条件下,其地位可以相互转化。

  矛盾的主要方面,指在主要矛盾或者非主要矛盾中,其对立的双方中一方处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一方;矛盾的非主要方面,则是处于被支配地位、不起主导作用的一方。一般说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事物的性质。非主要方面对矛盾总体的变化、发展也有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也会互相转化。

  矛盾力量的不平衡性,要求我们把唯物辩证法的两点论和重点论结合起来。两点论就是要同时看到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非主要方面之间的辩证关系。重点论就是在看到两个方面的同时,必须分清主次,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发展的实质是新事物的产生和旧事物的灭亡。在新事物取代旧事物的过程中,辩证的否定是决定性的环节。

  五对范畴

 

  原因结果(因果联系:内因和外因);必然性偶然性(确定,不确定);可能性现实性(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内容形式;本质现象。

  (一)原因和结果

  1.定义

  原因: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

  结果:被某一现象所引起的现象。

  2.因果联系的特点

  因果总是有时间顺序的联系,即原因在先,结果在后。但决不能由此而得出“在此之后”便是“因此之故”,比如白天和黑夜的先后相继就不是因果关系,地球绕着太阳进行自转才是昼夜交替的原因。因此,因果联系是一种包括时间顺序性在内的由某一现象必然引起另一现象的本质联系。

  3.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辩证关系

  ⑴原因和结果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在现实世界中,原因总是伴随着一定的结果,结果必定由于一定的原因所引起。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

  原因和结果的统一性还表现在,在无限发展的链条中,每一现象的发展过程往往是互为因果的。互为因果关系既表现原因和结果的相互转化,又表现它们的相互作用。

  原因和结果经常互换位置,同一现象在一种关系中是结果,在另一种关系中则变成了原因。例如,在摩擦生热、热引起燃烧、燃烧导致爆炸等一连串因果联系的环节中,生热既是磨擦的结果,同时又是引起燃烧的原因。这就是原因和结果区分的不确定性。

  ⑵原因和结果的相互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因果联系的多样性和特殊性取决于物质运动形式及其所处的具体条件。就社会现象和自然现象中的因果联系来说,前者总是体现在人们有目的有意识的社会活动之中,而后者则通过各种盲目力量的相互使用表现出来。现实的因果联系总是复杂的,一现象的产生往往有着各种不同的原因,如内部原因与外部原因、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导因与根本原因等等。在分析因果联系复杂性时,就要将这些不同的原因区分开来,探求它们结果之间的真正关系。

  ⑶因果联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一因多果,同因异果。所谓一因多果是指一种原因同时引起多种结果。所谓同因异果,是指一种原因在不同的条件之下,引起不同的结果。

  一果多因,同果异因。前者是指一种结果是由多种同时起作用的原因所引起;后者是指同一结果在不同的条件下由不同的原因所引起。

  多因多果,复合因果。这是指无论原因或结果都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

  这种极其复杂的情况,要求人们在坚持唯物主义决定论原则的前提之下,要善于对原因、结果及其关系进行全面的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准确地把握事物的因果链条,卓有成效地指导我们的实际工作。

  4.方法论意义

  ⑴它使我们学会全面揭露造成某个结果的多方面原因,具体分析各种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从而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取得新的好结果。

  ⑵它可以指导我们预见事物发展的深远结果,防止把因果对立绝对化。

  ⑶注意结果对原因的反作用,掌握和运用“反馈”原理。

  (二)偶然性和必然性

  1.定义

  所谓必然性,是指客观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合乎规律的、确定不易的趋势,或者说是指客观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的不可避免性和确定性。比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

  所谓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中不确定的,并非如此的趋势。它可以出现也可以不出现,可以这样出现也可以那样出现。比如,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这是必然的。但一棵瓜秧能结出几个瓜,是大的还是小的,一株豆秧长几个豆荚,一个豆荚里是三个还是五个豆子,这就是偶然的。

  2.辩证关系

  必然性和偶然性又是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对立的统一。没有脱离偶然性的纯粹的必然性,也没有脱离必然性的纯粹的偶然性。必然性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必然性是偶然性的支配力量。偶然性和必然性是客观事物本身固有的两种发展趋势,相互依存、互为前提。

  3.方法论

  ⑴既然必然性是决定事物发展的根本方向和趋势,那么我们在认识事物时,首先要紧紧抓住事物内部的根本矛盾,认清事物联系和发展的必然规律,并且要善于根据必然规律来规定我们行动的目的和计划,使我们的行动具有高度的预见性和自觉性。

  ⑵既然必然性是通过偶然性表现出来的,偶然性的背后总是隐藏着必然性。因此我们要注意掌握大量的偶然现象,并透过偶然现象揭示事物发展的必然趋势。

  (三)可能性与现实性

  1.定义

  现实性是指在事物的内在发展过程中,已经存在着的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实际存在性,是已经实现了的可能性。现实这个范畴不是孤立地凝固地确认个别事实和现象的存在,而是对相互联系、变化发展着的客观事实、现象的综合。从纵向看,今天的现实是过去现实发展的结果,又是发展为未来现实的原因;从横向看,任何个别事物的现实存在都是同周围事物处于普遍联系之中的。现实性体现着事物联系和发展纵横两方面的整体性质。

  可能性是指包含在现实事物中的、预示着事物未来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可能性是相对于现实性而言的,是潜在的尚未实现的东西;当某种事物或现象还没有成为现实之前,只是一种可能性。

  2.辨证关系

  ⑴可能性与现实性是相互区别和对立的。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⑵可能性与现实性相互依存。

  ⑶可能性与现实性相互转化。

  可能性向现实性转化的根据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同时,转化的条件也是不可能少的。在自然界,这种转化可以自发地进行,只要具备充分条件这种转化就可实现。但是,这决不是说人对自然的变化过程是无能为力的。对于人力可以干扰的自然的过程,人的主体能动性可以为它创造条件,促使可能向现实转化。在社会历史领域中,情况则完全不同。在这里,离开了人的能动性往往就无所谓由可能向现实的转化。

  3.方法论意义

  ⑴由于任何事物内部各种矛盾的存在和斗争,往往存在多种可能性,因此我们看问题要力戒片面性,要全面估计到各种可能性特别是两种相反可能性的存在,以便同时做好两手或多手准备,从最坏处着想,向最好处努力。

  ⑵既然由可能向现实转化离不开一定条件,我们就应该首先立足现实,并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有利条件,做好转化工作。

  (四)内容与形式

  1.定义

  任何事物都有它的内容和形式,都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内容和形式是揭示事物的内在要素同这些要素的结构或表现方式相互关系的范畴。

  内容是指事物内部各种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形式是指构成内容的各种要素的结构或外部表现方式。

  2.辩证关系

  就形式和内容互相联系的性质来看,事物往往具有两重形式,

  一是和内容紧密相关的内在形式(结构),一是和内容不直接相关的外在形式。事物的形式是这种内在形式和外在形式的统一。

  内容和形式的对立统一关系。在内容和形式的统一体中,内容和形式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内容居于主导地位,内容决定形式。内容决定形式表现于内容的发展变化决定着形式的不断更替。内容决定形式并不是说同一内容只能有一种形式,它可以有多种形式。

  形式居于从属地位,形式必须适合于内容。但形式并非消极被动,它对内容有反作用。它适合内容时,保护内容,推动内容发展;不适合时,则破坏内容,阻碍内容发展。不仅如此,当着不变更形式,内容就不能发展时,形式的变更甚至起主要的、决定的作用。

  新的内容,不但要求有新的形式,而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利用已有的或旧的形式来为自己服务。这是扬弃。是新内容否定旧形式的方式。一切否定都是这样。

  内容和形式之间并无绝对的界限。在一定条件下,二者可以互相转化。

  3.方法论

  ⑴根据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适合内容的原理,我们在观察和处理问题时,首先就要注意事物的内容,反对只注意形式而忽视内容的形式主义。

  ⑵根据形式反作用于内容的原理,我们要善于从内容的需要出发,选择、创造和利用最适当的形式来促进内容的发展,反对只顾内容而抹煞形式作用的形式虚无主义。

  (五)本质和现象

  1.定义

  本质和现象是揭示事物内部联系和外部表现的相互关系的哲学范畴。

  本质的概念:本质是事物内在的联系。

  现象的概念:现象是事物的外表形态。

  2.辩证关系

  本质和现象的区别: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东西,本质是同类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东西;现象易逝多变,本质相对稳定;现象是表面的,为人的感官所感知。本质是内在的、隐蔽的、深刻的,人们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它。

  本质和现象的联系:任何事物的本质都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任何想象又都是本质的某一方面的显现。

  本质和现象是事物统一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对立统一关系。

  现象和本质之间总是存在差别和矛盾,这是科学研究所以必要的原因;因着现象和本质具有同一性,科学的认识才是可能的。

  现象有真假之分。正面表现本质的现象是真象,以歪曲的、颠倒的方式从反面表现本质的现象是假象。假象是事物的本质在特殊条件下的一种表现。

  3.方法论意义

  简要地说,其意义就在于透过现象看本质。

  (1)要在实践的基础上观察大量的、生动的现象,尽可能地占有丰富的和真实的感性材料,这是实现由现象到本质的前提条件。

 

  (2)充分发挥人的抽象思维作用,对大量的现象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进行科学的分析研究和精心制作,这是实现由现象到本质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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