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点:刑法修正案(九)
法律常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5年8月29日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九)将会成为2016年公务员考试的重要考点,考生可通过以下文章了解其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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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一: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再减少9个适用死刑罪名,刑法死刑罪名已减至46个
亮点二:严惩恐怖主义犯罪:一些行为规定为犯罪形式,增加恐怖犯罪财产刑规定
亮点三:加强人身权利保护:嫖宿幼女罪名已成为历史,收买妇儿一律作犯罪评价
亮点四:维护信息网络安全:将加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新增加编造虚假信息犯罪
亮点五:加大惩处腐败力度:删去贪贿罪具体数额规定,重特大贪贿者可终身监禁
亮点六: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增加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虚假诉讼妨害司法为犯罪
亮点七:切实加强社会治理:增加危险驾驶应追责情形,袭警按妨害公务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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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1、第二款规定值得商榷。本条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特定人员的从业行为,而第313条指的是能力且主要是指经济能力(详见《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把特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相关职业的行为理解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显得机械生硬;2、第三款规定体现了刑法应有的谦抑性原则,值得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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