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法律常识考点: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首次较为系统地规定了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刑事诉讼法治化历史进程的“闸门”。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对该法进行了首次修正。2011年,刑诉法第二次大修正式启动。经过两次审议之后,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以赞成2639票,反对160票,弃权57票的投票结果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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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前 |
修订后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
举证责任 |
无 |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
明确规定 |
无 |
加入“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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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 |
“非法证据”的范围 |
言词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
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一律排除;物证、书证的收集程序不符合规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应排除 |
发动 |
无 |
检察院:调查核实;法院: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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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 |
无 |
检察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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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的保障 |
出庭义务 |
无 |
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
特殊保护 |
无 |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等,因作证本人或其近亲属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出庭作证可以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禁止特定人员接触证人及其近亲属,人身、住宅的专门性保护等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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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保障 |
无 |
履行作证义务支出的费用给予补助;证人所在单位不得克扣工资等福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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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辩护权的保障 |
辩护时间提前 |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
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
法律援助适用范围 |
可以:因经济困难未能委托辩护人;应当:可能被判处死刑;盲、聋、哑或未成年人 |
应当适用法律援助的范围增加“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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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发起方式 |
法院指定 |
增加“经济困难未能委托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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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义务机关 |
法院 |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当事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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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的保障 |
会见权时间 |
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 |
侦查阶段即可会见;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在侦查期间会见的,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其他案件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超过48小时;会见不被监听 |
豁免权 |
无 |
对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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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证罪”的限制 |
无 |
律师协助作伪证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并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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