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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山东省大学生村官考试内容

发布时间:2011-06-05 16:09:30 来源: 浏览数:132 在线客服: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2011山东省大学生村官考试内容

山东省2011年大学生村官笔试通知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长效机制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9]21号)和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鲁组通字[2009]18号)精神和有关要求,我省2011年继续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现将2011年山东村官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聘数量和名额分配

  2011年全省共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907名,其中,济南70名,青岛70名,淄博25名,枣庄50名,东营40名,烟台66名,潍坊192名,济宁10名,泰安86名,威海40名,日照10名,莱芜20名,德州58名,聊城50名,菏泽120名。临沂市、滨州市今年不选聘。

  二、选聘对象及条件

  选聘对象年龄为30周岁以下(1981年1月1日以后出生)、山东生源或具有山东常住户口、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定向培养、委托培养生除外),重点是应届毕业和毕业1至2年的本科生、研究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担任过学生干部的优秀高校毕业生也可参加选聘。

  选聘的基本条件是:(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2)学习成绩良好,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3)自愿到农村基层工作;(4)身体健康。

  参加山东省"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和各地自行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考核称职,符合上述年龄、学历等条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单位)推荐,可以参加选聘。本地生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聘:(1)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违纪违法或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3)曾被开除公职或在大学期间被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的;(4)不能在规定学制内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5)现役军人;(6)2008年、2009年、2010年省委组织部组织选聘录用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7)影响选聘的其他情况。

  各市认真遵循本《公告》相关规定,同时制定选聘工作《补充规定》。报名时请认真阅读《补充规定》,按照该市确定的具体要求和条件报名。

  三、选聘程序

  选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按照个人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基本程序进行。

  1、网上报名

  (1)提交报考信息(6月6日9:00-6月10日17:00)。符合报考条件人员登录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sdbys.cn/,以下简称"报名网站"),如实填写、提交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jpg格式,20kb以下)。每人只能填报一个志愿。不收取报名费。

  (2)查询资格审查结果(6月7日-6月11日)。报考人员提交报名信息成功后,登录报名网站查看资格初审结果。报名信息一经资格初审通过,不能更改。资格审查贯穿选聘工作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符合选聘条件的,随时取消选聘资格。

  (3)网上报名确认(6月12日9:00-14日17:00)。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确认,未按时进行报名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

  6月16日-18日,考生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考试时间、地点及考场安排等事项见准考证)。同时下载打印《2011年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报名表》(一式两份,A4纸)。

  2、笔试(6 ,经考核称职,3年内报考硕士研究生(全日制),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7、被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后,在村任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工龄,在村任职期间参保的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8、到经济欠发达县的村任职的,户口可留在现户籍所在地,也可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工作地。

  已享受优惠政策被录用为公务员或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考省级及以下有关考试时,不再享受定向招考等优惠政策。

  六、管理服务

  1、聘用人员为"村级组织特设岗位"人员,系非公务员身份。正式履职前,县级组织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聘用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其人事档案由县级组织部门管理或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代理,党团关系转至所在村。

  2、聘用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团委负责,乡镇党委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日常管理、联系、服务等工作由乡镇党委、团委和村党组织负责。

  3、聘用期满后,经考核称职、本人自愿,选聘单位同意,可继续聘任。不再续聘的,引导和鼓励其自主就业、创业。

  4、乡镇党委、政府负责安排聘用人员食宿及日常生活,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5、聘用人员聘用期间必须在村里工作,乡镇及以上机关、其他单位均不得借调使用。

  6、聘用人员在聘用期间因违反管理规定或个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予以解聘。被解聘的人员,不再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本《公告》由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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