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退休
发布时间:2014-01-04 11:26:00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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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新公务员法)
- 第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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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考核
- 第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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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
- 第1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培训
- 第1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 第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 第1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 第1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退休
- 第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 第1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 第1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 第1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章附则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八十七条 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十九条 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