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消费券不能成为“唐僧肉”
领取10元消费券后,与商家串通,向商家支付30元人民币后,商家账户可收到40元,商家扣除4元好处费后,将剩余的36元返还给“消费者”,实现消费券套现……据媒体近日报道,疫情后,为提振消费,恢复经济,各地纷纷发放消费券,总额以百亿元计,成为民众实实在在的福利。与此同时,这一福利也被“羊毛党”盯上,他们与商家串通套取补贴,财政资金成了“唐僧肉”,政府撬动消费的初衷也打了折扣。
“羊毛党”只要把拿到的消费券套现处理,钱就到手了;一些商家帮着套现,也有不少“好处费”,“给钱就行了,自己也没什么损失,两方一配合,就是坐着收钱的事儿”。不过,有句话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把消费券套现,把财政资金据为己有,这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虚拟定位、虚构消费的事实、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小打小闹、性质不严重,就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范围,一般“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因为这点小便宜,被公安机关处以治安拘留,的确不是一件划算的事情。
但是,这种行为如果情节严重的话,还应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骗取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应当刑事立案。尽管一些“羊毛党”将消费券套现,也就是“蚊子腿上削肉吃”,但如果积少成多,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底线”,就得为此付出更昂贵的法律代价。
如何才能挡住“羊毛党”的黑手,让消费券发挥应有的作用?解铃还须系铃人,关键在于政府部门履行好监管职责。疫情期间,经济运行受到影响,为了提振经济、促进消费,消费券应运而生。给公众发消费券,固然是好事,但还不能一发了之,政府部门还须做好“下半篇文章”,跟进加强监督管理工作,让消费券按照既定的设计落地有声。
在执法上,应当加大对“羊毛党”薅消费券羊毛的惩戒力度,该移交司法的移交司法,该治安处罚的治安处罚,该批评教育的批评教育,不能让违规“薅羊毛”的劣行无人查处;在技术上,应当针对“羊毛党”所采取的虚拟定位等欺骗手段使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加强监控,有效切断“全国通吃”的暗黑渠道;在监督上,加强消费券流通全环节的监管,尤其是对商家的管控,加大经济惩罚力度,以起到震慑作用。
消费券不是“羊毛党”的“唐僧肉”。面对消费券变现的乱象,有关职能部门应警醒起来,切实加强监管,堵塞或明或暗的大小漏洞,让消费券“四两拨千斤”,真正促进消费,更好地助力打赢疫情常态防控的阻击战,推动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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