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子山村村民甲于2012年3月承包了本村15亩苹果园,并投入大量资金、技术和人力。2017年3月,村里以农村土地长期未做调整,已经不适应当前条件为由,决定重新调整,并将系争的15亩果园承包给了乙。甲既对村委会有意见,也对乙不满,不仅阻止其经营果园,还以各种借口找茬将乙打伤。
燕子山村民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