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该决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该决定规定,宣誓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该决定将宪法宣誓誓词增改为 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