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乘车时丢失金项链一条,李某拾得后交给公安部门。张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前去认领,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交寄售商店出售。丁某从该商店买得该项链,将项链送给女友杨某做生日礼物。杨某第二天乘公交车时,项链被偷走,小偷下车后即以1000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胡某。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该项链的所有权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