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汉时,监察官大多由地方官察举推荐入选。为了保证御史不受牵制地行使弹劾权,隋唐时期改变了北魏以来由御史台长官选任御史的制度,而由吏部选任,但是唐代的吏部选拔实际上由宰相控制。到宋代,中央一级监察官多由“帝王亲擢”, 而地方监察官则实行“台官自选制”,由中央监察官直接任命,监察权摆脱了相权的控制。为防止裙带关系, 还会有一些关于任职资格的限制,实行回避,比如魏晋南北朝时规定大士族不得担任御史中丞,宋代规定凡经宰相荐举为官者或宰相的亲戚故旧,均不得为御史,明代规定巡回监察官应当回避原籍,或曾任官、寓居处所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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