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要强化制度执行力,加强制度执行的监督,切实把我国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就是深化监察与督查体制改革,以监察和督查提升治理效能。事实上,监察和督查只是强化制度执行的一种方式。将国家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一个过程,至少包括制度创设、有效执行、监督和反馈等环节,强化制度执行力也不能局限于监察、督查和问责,还应采取法制保障、德治引领等手段。
这段文字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