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间一直存在以争讼为耻的传统思想,且官方也存在无讼和恶讼思维,故民间水务纠纷若不是很严重的话,当事双方一般并不愿意对簿公堂,而是选择依靠地方士绅等乡村精英予以协调解决,争取做到“以和为贵”。因此,从水务纠纷的处理机制来看,中国古代主要存在两种解决模式。一方面,对于一般的民间水务纠纷,往往由士绅、渠长等地方精英依据乡约自行调处;另一方面,对于情节严重,关涉较大的水务纠纷,可通过国家行政法律机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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