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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评论2006年第23期 完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

发布时间:2011-03-09 08:09:47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半月评论2006年第23期 完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

  福寿螺、大闸蟹、“红心鸭蛋”、多宝鱼、桂花鱼……接踵而至的“问题食品”事件,让人们一次次“领略”了不法生产经营者见利忘义的“黑心”,也进一步暴露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诸多“黑洞”。

  近年来,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期。劣质奶粉、“苏丹红”辣酱、毛发酱油、石蜡火锅底料、瘦肉精、毒大米、地沟油……“问题食品”之多、涉及范围之广、造成恶果之重,已到了令人谈“食”色变的地步。深究其因,既有无知种养户只顾眼前利益、滥用高毒药物所致,也有“黑心”商贩惟利是图、掺毒造假使然,折射出相当一部分人道德滑坡、诚信失范。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毋庸置疑,然而“问题食品”为何屡禁难止?监管食品安全的部门有近10个,这么多“婆婆”怎么就管不好百姓一顿饭呢?人们想知道:还有多少“问题食品”在不知不觉中被食用?本应环环相扣的“监管链”究竟断在哪儿?如何从源头上确保百姓的“餐桌安全”?

  让人忧心如焚的是,“人命关天”的事却缺乏有效监督。其实不是没人管,“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个环节都有“重兵防守”,工商、卫生、质检、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近10个部门都对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职责,可是这条监管链的“空隙”却大得惊人。在这些部门后面,有食品标准、产品质量、食品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农药管理、动物防疫等20部以上的专业性法律法规。然而,数量众多的法律规范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规则体系。监管链条上的“多龙治水”,导致政出多门、各自为政,有些法规成了“部门法”。由于有关部门利益色彩太重,有费可收的,则多头管理,争分“蛋糕”;有责无利或责大于利的,则抢扔“山芋”,推诿扯皮。这不仅增加了食品监管的执法成本,更容易造成执法漏洞,严重削弱监管的有效性。

  “问题食品”事件的频发让社会付出了巨大代价。其一,严重危害公众生命健康。“问题食品”之所以为社会所高度关注,是因为其加入了带毒物质,食之者众,影响面广,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危害。其二,相关产业遭受沉重打击。以“红心鸭蛋”事件为例,为了安全起见,不管鸭蛋正常与否,许多消费者心存疑虑,并拒绝购买。“一颗老鼠屎,毁了一锅汤”,守法者跟着违法者同时受损,整个蛋类行业都深受牵连。其三,也让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虽然“问题食品”事件发生后,各监管部门都会紧急出动、严肃查处,但社会为此付出的高昂代价已难以挽回。市场监管本是政府的重要职责,然而一些部门却屡屡“失守”,使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违法奸商敢于屡屡触犯食品安全的“红线”,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惩治乏力,当事人没有得到足够教训,有的可能还逍遥法外、春风得意。因此,必须加大惩罚力度,使违法者付出沉重代价,并在制度层面保持对违法者的有力震慑。

  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重大的公共政策和社会问题,亟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欲从源头遏制“问题食品”蔓延的态势,首先,必须努力形成一套系统的事前管理和防范机制。应从推行种植养殖标准化、强化技术服务、建设检验检测体系以及严格市场准入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等多方面入手,把工作做在平时、做在前面,变被动的“事后救火”为主动的事前防范。把好食品安全的每一道关口,真正让老百姓吃得放心。

  其次,要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有专家建议,我国现行“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体制应逐渐向“品种管理为主、分段管理为辅”的体制转变,对食品安全重点领域,由一个部门一竿子管到底,避免出现互相推诿和监管漏洞,从而扎紧食品安全的“篱笆”。

  再次,应抓紧建立完善法律法规。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食品安全法。质检部门依据的是产品质量法,卫生部门依据的是食品卫生法,而工商部门依据的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抽检和公布的检测结果有时重复,有时甚至结论相反,令消费者和企业无所适从。因此建立健全以食品安全法为基础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势在必行。

  当然,从根本上说,破解食品安全难题,还应加强“双重治理”。这就是既要法治,也要德治。所谓德治,就是要在全社会尤其是在生产经营群体中形成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良好氛围,使违法者无机可乘,肇事者人人喊打。惟其如此,老百姓的餐桌才能真正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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