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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30 08:56:32 来源:公务员招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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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笔试

  (一)笔试科目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

  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

  教育入学考试科目内容为:

  报考专科层次的人员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科目的考试。

  报考专升本和本科第二学士学位的人员参加《民法学》科目的考试。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人员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科目的考试。

  考试范围以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考务工作由省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教育入学考试由省教育厅负责。

  (二)笔试时间、地点

  2013年9月21日(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2013年9月22日(教育入学科目笔试)

  上午: 9:00—11:30 《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

  《民法学》

  9:00—12:00 《专业综合Ⅰ》

  下午: 14:00—17:00 《专业综合Ⅱ》

  本次笔试统一在兰州市设置考场,笔试采取闭卷方式,一律用汉语作答。

  报考者参加笔试时,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笔试。

  (三)笔试成绩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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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布笔试成绩和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10月下旬,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布笔试成绩和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拟进入面试人员,按照各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按从高到低的顺序,以1︰3的比例确定。

  七、资格复审

  11月上旬,拟进入面试人员持相关证件,根据所报考职位,分别到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进行资格复审。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四项目”人员还另须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服务证和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退役士兵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书、退伍证、户口簿,已就业的须另提供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报考的介绍信。上述有关证件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资格复审合格后,由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分别发放面试通知书;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人员,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面试资格。因资格复审不合格产生的空缺名额,按所在职位的笔试总成绩排名,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

  八、面试

  11月中旬组织面试。面试工作由省招录办负责组织,省级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面试考官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抽调。

  参加面试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和面试通知书,缺少上述证件之一者,不得参加面试。

  面试后,由省招录办按笔试、面试成绩各占5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报考法律硕士的,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九、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工作由省招录办负责,相关招录部门具体实施。体能测评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体能测评合格的,该职位按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选。

  十、体检

  体检工作由省招录办组织实施,各招录机关配合。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通用体检标准(试行)》(国人发〔2005〕1号)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执行。

  体检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递补范围为本职位参加面试的人员,其中报考警察职位的,为参加体能测试合格人员。

  十一、考察

  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对体检合格的人员进行考察。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根据招录职位要求,全面了解其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后,填写《2013年甘肃省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拟录用人员考察表》。

  考察出现不合格者,按该职位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等额递补,对递补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再进行考察。

  十二、公示、录取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择优确定拟录取人员,在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面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录用职位代码、报考部门、姓名、性别、准考证号、原工作单位或毕业院校、笔试成绩、面试成绩、考试总成绩。同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为7天。

  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由省招录办按招录计划2倍的比例向招录院校推荐,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对其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再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省招录办将录取名单面向社会公布,并通知定向单位。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招录计划。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及相关院校和录取人员三方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后,由相关院校发放录取通知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

  十三、学生管理与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培养合格的毕业生,所在院校将其档案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定向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满7年,专科层次的满9年,方可交流。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以及毕业时不符合相应职位资格条件要求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四、优惠政策

  民族地区和条件特别艰苦地区的考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

  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报名和录用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

  十五、监督检查

  欢迎社会各界对此次招录工作进行监督。

  中共甘肃省纪委(省监察厅)监督电话:(0931)12388

  中共甘肃省委组织部监督电话:(0931)12380

  中共甘肃省委政法委监督电话:(0931)8288282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监督电话:(0931)8826098

  招录政策咨询电话:(0931)8632742

  网上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931)8960193

  附件:

  1、2013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司法行政系统)

  2、2013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法院系统)

  3、2013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公安系统)

  4、2013年甘肃省政法机关定向招录职位简章(检察院系统)

  2013年甘肃省政法干警定向招录培养体制

  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