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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8-30 09:43:24 来源:公务员招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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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考试方式和考试时间

  (一)笔试

  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考试科目由教育部根据国家统一高等院校入学考试模式,结合试点班特点按层次确定,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报考第二学士学位的考生需参加民法学的考试;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考试范围以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分别负责制定的《考试大纲》为准。具体详情请登录相关网站查询。

  (二)笔试时间、地点

  笔试于9月21日、22日在银川市统一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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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考试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笔试成绩的计算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为:笔试总成绩=(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教育考试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之和)×50。

  公务员笔试各科目试卷满分为160分。

  回族考生,其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加10分;应征入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退伍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加10分。申请教育考试加分的已退伍普通高校毕业生,须于9月30日前将有关证明材料送自治区公务员局考录处(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40号)审核, 逾期未申请者不予加分。须提供的证明材料:①本人身份证;②高校毕业证书;③准考证;④退伍证和负责其退役安置工作的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退役证明。所有证件、材料均须原件和复印件。经审核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加分。

  (四)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按照每个职位报考人员的笔试总成绩依次从高分到低分按3:1的比例确定拟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并公布。达不到面试开考比例的职位,经招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可以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五)资格复审:面试前,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招录机关对拟面试人选进行资格复审。凡与报考条件要求不符的,或不能提供规定证件材料的,或不在规定时间接受资格复审的,取消其参加面试的资格。被取消资格者,由报考同一职位且笔试成绩在合格线以上考生依次递补。

  资格复审要求: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择业通知书(派遣证) ;退役士兵须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退伍证;“三项目”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服务合格证、审批机关服务期满两年相关证明材料。

  (六)面试:

  1.面试采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满分100分。

  2.面试时间:具体时间由各招录单位负责通知取得面试资格的考生。

  3.面试工作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暂行办法》规定统一组织实施。

  (七)考生考试总成绩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60%+面试成绩×40%

  (八)考试总成绩如果不是整数的,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九)如果同一录用职位参加面试人员的考试总成绩相同,则按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如笔试总成绩也相同,则按公务员笔试各科目成绩之和由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七、体检考察

  (一)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按照报考职位由高到低的顺序,按录取1:1的比例(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职位的拟录取人选按1:2的比例)确定体检考察人员名单。

  (二)体检在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标准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及《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为放弃体检。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职位空缺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三)考察工作由自治区招录单位负责实施。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核暂行办法》的要求和程序进行,着重考察考生思想品德、现实表现和有关情况以及报名时提供的本人情况是否真实等。因放弃考察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的,该职位不再递补。

  八、录取

  (一)报考法律硕士职位的,按1:2的比例推荐给招录院校,由招录院校按职位进行复试。复试合格的拟录取人员向社会公示,无合格人员的,取消该职位。

  (二)报考其他职位的,按1:1的比例确定拟录取人选,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录取名单通知相关培养院校和教育部门,由相关院校按名单下发录取通知书。

  九、关于录取人员管理和毕业录用

  被录取人员到相关院校报到时,与培养院校、定向单位及自治区政法机关签订定向培养协议书,接受培养。被录取人员的户口和档案迁入录取学校。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按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应严格遵守院校各项规章制度。

  试点班学生在校期间免收学费,并发给生活补助费。

  对于合格毕业学生,所在院校应按原确定的招录单位进行派遣,并将其档案和户口转至相关单位。学生到定向单位报到后,由招录单位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在校学习期间不合格或者毕业时未获得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择业。同时,一次性退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违约不到定向单位工作的毕业学生,不得录用到其他党政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将情况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应在违约处理决定公布后1个月内,一次性返还所享受的教育费用和补助费(包括学费、培养费和生活补助费),并缴纳该费用50%的违约金。

  十、关于服务年限

  试点班学生毕业到定向单位工作,研究生层次的需服务满5年,本科层次的需服务满7年,专科层次的需服务满9年,方可交流。

  十一、其他

  (一)报考人员须严格按照职位资格条件要求选报职位,并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对于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或不符合职位条件要求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报名资格或宣布考试成绩无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报考者本人负责。对于进入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名单的考生,自愿放弃者,2年内不得报考我区公务员。

  (二)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已退役士兵,在总成绩相同时优先录用。

  (三)招录工作的监督由自治区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实施监督。

  (四)凡违反考试录用纪律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宁人社发2010]120号)处理。

  (五)本次招考工作有关方面的政策,由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次招考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假借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报考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0951-5099005 6136606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1 0951-5099163

  报名咨询电话:0951-5030195(法院系统)

  0951-5926032(检察系统)

  0951-6136030(公安系统)

  0951-4116207(司法行政系统)

  附件:

  201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职位一览表.xls

  自治区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