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面试模拟:全国人大通过了醉驾 、食品安全增加了死刑和取消几种死刑等3个法律。你怎么看

发布时间:2013-09-13 15:23:55 来源:公务员招考网

  公务员考试面试模拟:全国人大通过了醉驾 、食品安全增加了死刑和取消几种死刑等3个法律。你怎么看

  [题目]全国人大通过了醉驾 、食品安全增加了死刑和取消几种死刑等3个法律。你怎么看?

  【题型分析】

  这道面试题属于综合分析里的社会现象类 题型,考察考生能否对相关社会问题全面、客观地提出看法和分析,从而测评考生的判断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测评要素包括观点的明确性、针对性、鲜明性;分析问题的深度、广度、逻辑性;表达的条理性和说服力等。

  醉驾、食品安全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也是当前社会中群众反映激烈的热点公共安全问题。这道题的出题背景是在政府采取诸多行政措施难以有效遏制和防范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驾和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下,最终通过将醉驾、食品安全问题纳入刑法范畴进行调整,从而极大增强了对此类公共安全问题的打击和制裁力度。这种立足于现实社会问题的综合分析题,能够考查考生是否具备社会责任感,是否具备公务员的视角和立场,是否能够全面看待问题、深入分析问题和切实解决问题。

  【参考答案】

  法律是社会的最终调节器,而刑法及其中的死刑制度则是打击与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最严厉的法律工具。当前,醉驾和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我国危害广大人民群众安全利益的严重社会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要求严厉打击和制裁此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

  我国法律对醉驾、食品安全等公共安全问题不仅进行行政处罚,而且将其纳入刑法并给予最高可判处死刑的处罚,从而极大地增强了对此类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可以有效地减少和遏制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有利于发挥法律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的重要作用,符合当前我国社会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对于醉驾、食品安全入刑问题应明确以下几点:

  第一,近年来,我国因醉驾、食品安全造成的人员伤亡比例逐年增加,因此,将醉驾、食品安全等社会公共问题,纳入刑法当中,并给与最高制裁我认为这能够有效地约束公民行为,起到非常好的约束作用,通过增加其违法成本,进而降低此类事件的发生率。

  第二,将醉驾、食品安全问题纳入刑法范畴并进行制裁,可以弥补我国现有法律在此方面的空缺和不足,有助于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第三,而取消部分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彰显的是一种社会进步,是社会健康发展自信力的一种表现。当然更需要的是一种对社会责任的担当,一种对社会发展的反思。但是取消不等于纵容。因此,我们在取消死刑的时候,还要从根本上加大执法力度,从根本上让人们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尊法守法,以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最后,法律的最终目的不是惩罚,而是要消除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创造一个和谐幸福的社会。醉驾和食品安全问题入刑也是为了减少、遏制并最终消灭此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所以,除了依法打击制裁醉驾、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以外,关键是要对醉驾和食品安全问题入刑等法律做好普法宣传,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媒体广泛加强宣传,司法机关可以适当地公布一些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醉驾、食品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最终形成人人知法、人人懂法、人人遵法的良好社会风气。

  【答题误区】

  考生在回答这道题时,可能容易出现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立场偏激,分析不够全面。醉驾、食品安全问题可以说目前为老百姓所深恶痛绝,所以有些考生一看到题目中提到对此类行为包括死刑在内的刑事制裁,可能顿感大快人心,在回答问题时候就只痛陈醉驾、食品安全问题的社会危害性,极力赞成对一切醉驾、食品安全问题入刑,而不区分具体醉驾、食品违法行为的性质,造成对问题的分析不够全面。

  第二,只谈观点而无措施。这道题实际是考察学生如何认识并分析有关社会管理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有些考生在回答题目时候,只对醉驾、食品安全问题入刑这一措施本身大加赞赏和讨论,而不注意分析这一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有效性,并且不提出贯彻这一措施具体可行的方法,这显然不符合考题的测评本意。

  第三,立论起点太低。有些考生根据题目只看到醉驾、食品安全问题这二类社会问题,这两类问题实际只是整个社会公共管理问题的一部分,我们回答问题时一定要从社会公共管理模式和方法的角度来分析问题,而不能单纯就事论事。

  【高分点拨】

  考生在分析问题时要全面思考,善用辩证思维。首先,应该明确指出考题中所提措施是值得肯定的,也是有效和可行的。其次,说明醉驾、食品安全问题是目前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公共安全问题,将此类问题“升华”到社会公共管理范畴,指出在社会公共管理模式和方法创新中应重视法律的重要作用。最后,根据从宏观到微观、从表及里地列出如何贯彻落实醉驾和食品安全问题入刑规定的具体措施。在分析中切记不能“一棍子打死”,不能简单武断地认为应该对所有醉驾和食品安全行为进行刑事处罚,而要具体行为具体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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