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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范文:“执法创新”不能丢了合法前提

发布时间:2013-10-10 11:46:29 来源:公务员招考网 

  若公民参与的合法性不明确,执法机关的风险防范不充分,类似“街拍小偷”这样打击违法犯罪的“创新”,则不应鼓励

  现实生活中,小偷猖獗是困扰城市社会治安的顽症,难以彻底根治。为此,管辖多处繁华地段的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近日开展“大家拍小偷,携手保平安”活动,希望通过广泛发动民众力量,打一场治理盗窃违法犯罪的“人民战争”。

  其具体做法是:市民只要用手机、DV等工具抓拍小偷作案的丑行,并通过彩信、微博、短信等方式,发送到警方专用的手机和微博上,警方将第一时间出动,锁定、追踪及堵截嫌疑人,市民将获得20元手机话费的奖励。警方希望用这种方式,化解公安机关唱独角戏的尴尬局面,防止以往许多盗窃案由于缺乏证据而成为“无头案”,形成对盗窃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和防范效应,同时唤醒市民维护正义的责任感,为社会管理创新和秩序重建提供民间资源。

  借助民众力量打击违法犯罪,南宁警方并非第一个“吃螃蟹”者。之前,有的地方奖励市民拍摄车辆违章,也有的拿出资金奖励市民直接抓贼。但类似举措都曾不同程度地引发舆论争议,其中焦点就在公民参与此类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执法机关对于相关风险的防范。

  合法性是执法机关创新社会管理措施的基本前提。在法理上,普通市民并没有执法权。虽然在行政法上,公民有协助执法机关执法的义务,但这种协助一般仅限于消极层面,例如为抓贼的警察提供车辆等,而不是主动积极地介入执法过程。与鼓励市民抓贼相比,街拍虽然不是直接与小偷面对面“交战”,只是通过手机固定并传输证据,以便为警方提供破案线索。但在法律上,市民街拍小偷究竟是一种参与执法行为,还是行使违法犯罪举报权的行为,尚存争议。由此,警方以奖励的形式发动市民街拍小偷,可能也面临着法律根据不明的诘问。

  与合法性根据相比,市民参与执法可能出现的风险更为现实。虽然市民街拍避免了与小偷正面冲突,降低了人身安全风险。但如果偷拍的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责任究竟由谁负?执法机关是否需要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以往的案例警示执法机关,需要做出相关安排。

  还需考虑的是,泛自由化的市民街拍,会不会侵犯一些人的肖像权?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环境下,警方强调街拍者将画面传到其专用手机或微博,但很难确保市民不会把视频、照片发布到互联网上,一旦扩散开来,很可能会侵害“小偷”或周围人的肖像权和人格尊严。

  说到底,小偷在执法机关对其抓获和定罪前,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肖像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并受法律保护,他人无权擅自将其照片公布于众。因此,执法机关在寻求治理盗窃违法犯罪行为措施时,也应考虑嫌疑人的权利,以提高执法的文明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