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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报考指南:关于考试及体检

发布时间:2014-02-07 09:47:02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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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考试及体检

  26.如果身份证遗失或正在办理中,怎样处理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

  在准考证、录用体检通知上,都要求考生必须带齐准考证、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如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更换中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凭准考证及临时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或体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临时身份证是唯一可以代替身份证作为入场参加考试或体检的法定身份证明凭证,其他任何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27.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能否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户口簿、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学生证等证件都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户口簿虽载有个人相关文字信息,但只能证明是家庭成员之一,因没有照片而难以辨别是否与持簿人相符;护照、工作证、驾驶执照等证件虽同样载有个人信息及照片,但反映主题各异,发证机构出自不同部门,主管部门分属各个领域,辨别证件真伪标准不一、难度大;只有身份证是由公安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是证明居民身份的法定证件,既载有个人信息和照片,又内设芯片并加密,易于鉴别。因此,为了给全体考生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防止弄虚作假,严肃考风考纪,本次招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将身份证作为考生参加考试或体检的唯一身份证明。

  28. 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能否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或体检?

  不能。身份证办理受理回执只能说明公安部门已经受理申请身份证补办手续,是到期领取身份证的凭证,但不是证明身份的法定证件,不具备证明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带有考生本人照片并加盖公章的身份证明,由于缺乏防伪标记,不易辨别真伪,因此不能代替身份证参加考试。考生若身份证失效、遗失或正在办理中,应当及时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确保顺利参加考试或体检。

  29.笔试地点在哪里?

  报考省直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职位(含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职位)的,笔试地点在广州市;报考各市职位(含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职位)的,笔试地点在该市。具体按准考证提供的地点参加笔试。

  30. 考试期间,哪些行为属于手机使用的情形,会受到什么处理?

  界定为“手机使用”的情形包括:一是携带身上并开机;二是未放在指定位置上,手机铃音响、闹铃响或手机震动;三是携带手机当做钟表或其他功能使用的;四是拿出手机看、接收或发送短信等;五是拿出手机并开机;六是监考人员明确记录为“使用”或事后核实为使用的。

  报考者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第(三)款“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的处理,并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给予其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31. 报考者携带手机但未使用,会受到什么处理?

  报考者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但未使用手机,适用《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一)款“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要求放在指定位置的”。报考者有此行为,当场发现经警告仍不改正的,由公务员考试工作人员责令其离开考场,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事后发现的,由公务员考试机构或者招录机关给予其该科目(场次)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32. 如何理解对《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进行雷同卷鉴定?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在笔试阅卷过程中要进行雷同试卷鉴定,对考生异常试卷进行甄别。雷同试卷鉴定是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是打击考试作弊行为,保证公务员录用考试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措施。

  33.如何查询笔试成绩和笔试合格分数线?

  笔试结束后20天左右,报考人员可凭本人身份证号和准考证号登录原报名网站查询笔试成绩;笔试合格分数线在广东组织工作网(http://www.gdzz.cn)、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gdhrss.gov.cn)和广东省人事考试局公务员考试网(http://www.humanassess.com.cn)公布。

  34.面试前资格审核时,考生须提供哪些材料?

  面试前须对面试对象进行现场资格审查,由招考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2014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其他人员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报考职位对专业技术资格或执业资格、外语水平等有要求的,须提供相应的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留学回国人员,须提供学历认证材料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在国有单位工作的,须有单位同意报考证明。上述证件及证明材料均要求原件及复印件,审核后留复印件退回原件。

  35.面向异地务工人员招录职位的考生需如何证明具有相应的工作年限?

  需提供能够证明在企业工作累计满3年的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凭证、参加社会保险记录、就业失业登记等证明。

  考察时将到出具证明的单位核实,凡提供虚假证明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6.在企业工作,不能提供劳动合同或工资证明、社保证明,只能提供企业证明的,能否通过资格审核?

  只有企业出具的证明,不能通过资格审核。报名人员可提供其他佐证材料,以证明企业工作经历。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佐证材料,或所提供材料不足以证明的,不能通过资格审核。

  37.体能测评有何规定?

  报考公安机关(含森林公安)、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法院、检察院的司法警察职位的考生,还须进行体能测评,不合格者不能进入面试。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测评项目为10米×4往返跑,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纵跳摸高。其中:10米×4往返跑和男子1000米跑、女子800米跑两个项目的测评次数均为1次,考生在测评10米×4往返跑前可以练习,熟悉规则;纵跳摸高测评次数不超过3次。测评结果得出后均不进行复测或补测。其中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

  38.进入面试环节后,考生能否放弃考录资格?

  通过资格审核具备参加面试资格的考生须作出被录用后按要求到岗工作的承诺,违背承诺的记录在案,3年内不得报考广东省公务员。

  39.如果报考人员在报名参加广东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时符合报考条件,但在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应如何处理?

  报考人员在广东省2014年考试录用公务员的招考过程中,被中央或其他地方机关录用为公务员,报考人员应如实报告情况,并中止参加广东省2014年公务员的考录,招录机关不再将其列为面试、体检、考察人选。

  40.体检工作由谁负责?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哪些?

  体检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部署,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

  (1)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关职位(含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中的部分职位)录用公务员,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41.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是否有身高或体重要求?

  没有。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人员的需体能测评,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42.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视力有何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及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其中,报考从事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43.色弱能否报考从事法医工作的职位以及从事物证检验及鉴定等公安技术工作的职位?

  不能。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的,色弱,不合格。

  44.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否报考特警职位?

  不能。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特警职位的,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合格。

  45.哪些情况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应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46. 非珠三角地区市、县两级法检两院空缺法律业务职位如何调剂补录?

  非珠三角地区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如出现法律业务职位空缺,可在报考同一地级市同一系统法律业务职位的考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调剂补录,不受专业限制,不区分空缺职位原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如本系统无考生调剂的,可在报考同一地级市另一系统法律业务职位的考生中调剂。调剂补录的考生须在补录岗位工作3年以上。总成绩高的考生优先选择职位,不愿意接受调剂的考生可放弃补录机会。

  47. 报名政策咨询电话和时间是什么?

  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咨询电话:020-83133934、87185179。

  咨询时间:2014年2月14日至20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休息时间除外)。

  为避免因咨询电话拥挤而影响报名,考生如有疑问,应先详细阅读公告、报考指南及职位表等;如仍有疑问,再电话咨询。工作人员仅对公告内容及政策给予解释,不对报考人员是否符合职位条件进行确认。

  48. 本报考指南适用范围如何?

  仅适用于本次考试录用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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