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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广东公务员体检相关事项说明

发布时间:2014-02-24 15:27:36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2014年广东公务员体检相关事项说明

  2014年广东公务员考试结束后,按考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职位招录人数从考试总成绩合格考生中等额确定体检人员名单。

  2014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总成绩按下列公式计算: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2×60%+面试成绩×40%。

  体检工作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和《广东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组织实施。具体体检事项另行通知。

  体检合格的考生确定为拟录用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有关规定,对其政治思想、道德修养、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社会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考察,并通过查阅个人档案等方式核实其是否符合报考资格条件。

  如出现体检不合格或放弃体检的,可依次递补体检人选。考察不合格或者放弃录用的,可依次递补考察人选。公示中发现问题不可录用的,可依次递补。是否递补体检、考察人选,由招录机关研究决定。

  2014年广东公务员体检相关疑问解答:

  2014年广东公务员体检标准详见:2014年广东公务员考试招考政策

  1、体检工作由谁负责?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怎么确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哪些?

  体检工作由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统一部署,由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涉及体检的文件有:

  (1)原人事部、卫生部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国人厅发〔2007〕25号);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印发的《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0〕82号);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计委和国家公务员局印发的《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规定的相关职位(含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以及外交、海关、海事、检验检疫、安监等部门中的部分职位)录用公务员,其相关项目应按照该标准执行,未作规定的职位或项目,体检标准仍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其他部门招录公务员,都要按照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2、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是否有身高或体重要求?

  没有。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人员的需体能测评,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要求。

  3、对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和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视力有何要求?

  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公安机关、监狱戒毒管理机关的警察职位及法检机关的司法警察职位的人员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的,不合格。其中,报考从事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类职位,司法行政部门医学、心理矫正类职位,公安机关看守所狱医职位的人员,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的,不合格。

  4、色弱能否报考从事法医工作的职位以及从事物证检验及鉴定等公安技术工作的职位?

  不能。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的,色弱,不合格。

  5、乙肝病原携带者能否报考特警职位?

  不能。根据《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报考特警职位的,乙肝病原携带者,不合格。

  6、哪些情况要复检,复检程序是什么? 

  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医师根据体检项目的特点,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检。对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日复检;对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安排当场复检。考生对非当日、非当场复检的体检项目结果有疑问时,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实施机关提交复检申请。复检只能进行1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复检前,体检实施机关应对复检项目严格保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的体检,均不进行复检。必要时,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体检对象重新进行体检,但应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不受时间和体检次数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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