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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浙江杭州公务员考试公告 计划招考1331名公务员(3)

发布时间:2011-12-17 10:05:36 来源:公务员考试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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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确定体检、考察人员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总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总成绩高的排名在前。总成绩计算公式:

  总成绩=笔试总成绩÷4+面试成绩÷2

  各招录机关根据总成绩按规定比例和招考职位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人员,招考计划2名及以下的按1:2比例确定体检人员,3名及以上的按1:1.5比例确定(有小数的四舍五入)。体检结束后,在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照1:1的比例确定考察人员。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十、体检、考察

  1.体检

  体检工作市级由各招录机关组织实施,区、县(市)及以下机关由各地:p>

  体检标准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的人员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除特警职位外,其他职位均不做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

  报考人员在体检前确认不参加体检的,可在该招考职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再递补。

  2.考察

  考察工作按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执行,对优秀村(社区)干部报考乡镇(街道)机关公务员的考察必要时可试行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对报考公安、林业系统和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职位人员的考察则按《浙江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和政审工作实施细则》(浙公通字〔2008〕60号)执行。

  考察结果仅作为本次是否录用的依据。

  考察结论为不宜录用为公务员的,可在该招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十一、公示、录用

  体检、考察结束后,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示7天。对乡镇(街道)机关定向优秀村(社区)干部和区、县(市)、乡镇(街道)机关定向在岗大学生“村官”招考的职位,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区、县(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在拟录用人员所在区、县(市)、乡镇(街道)、村(社区)公示7天。公示期满后,没有反映或反映有问题经查实不影响录用的,按录用审批权限办理录用手续并发放《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对反映有影响录用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将暂缓录用,待查清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办理录用手续,不能在2012年9月30日前向招录机关提供报考职位规定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不予录用。

  在办理录用手续前放弃录用资格的,可在该招考职位体检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递补。被批准录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或本人放弃录用的,或发现有不符合报考资格和录用条件的,取消录用,均不再递补。

  参加体能测评、面试、体检、考察及递补人员名单均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

  十二、注意事项

  1.有关报考政策、技术方面的问题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2.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的考试录用工作按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组织开展公开考录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浙组〔2008〕56号)执行。

  3. 截止到2011年12月21日户口尚在迁移中的人员,不得报考(硕士及以上研究生和全国部分重点院校设置法律专业的2012年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职位的不限)。请报考人员注册报名时确认本人落户情况并如实填写。

  4. 资格复审前,中小学教师应书面报告所在学校,取得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后,在2012年暑假期间办理手续。若未按要求书面报告所在学校的,由本人与学校协商解除聘用关系,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5. 报考人员必须在2011年12月21日—12月27日期间内注册及报名,仅注册不报名无效。资格初审时以报考人员最后选定的报考职位为准。报考人员在注册时须先进行手机验证,输入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后,点击“获取验证码”,系统自动发送验证码到相应的手机,验证成功后才能继续进行信息注册。每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均只能注册一次,请务必认真核对,确保真实、准确。

  6. 报考人员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使用的身份证号必须一致。参加笔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否则不得进入考场。

  7. 报考人员在初审、复审中提交的所有注册信息和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或恶意注册报名的,给予取消报考资格且5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8. 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应于2012年1月12日17时前将本人身份证及所在县级民政(扶贫)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或特困证明复印件传真至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传真号码:0571-88396652、87059941),经审核后免除考试费。

  9. 缴费确认人数不足招考计划数3倍的职位,将酌情核减或取消招考计划。招??计划之日(含)起2日内进行改报名。逾期未改报的,视作放弃改报名,退还考试费。部分特殊职位将视情况适当降低开考比例。

  10.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人民警察体检取消了身高和体重的限制,《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11.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48号),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采用了新的项目和标准,三个测评项目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评不合格。在体能测评过程中,纵跳摸高测试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和1000米(800米)跑只测试1次。

  12. 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按照中组部、人社部下发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人社部发〔2009]126号〕执行。

  13. 报考人员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公布、公示的相关内容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公示之日起7日内向招录机关或当地组织人事(人力社保)部门反映。

  14.全省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针对公务员考试的辅导培训班。目前社会上出现的任何以公务员考试命题组、专门培训机构等名义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上网卡等,均与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无关,与本次考试无关。

  15.招考公告中规定的体检、考察及违纪违规处理等政策文件,可在浙江省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招考政策”或“政策问答”专栏中查询。对报考专业、学历、学位、资格条件以及备注的内容等信息需要咨询时,请报考人员直接与招录机关联系,招录机关的咨询电话可在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查询。

  本公告由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