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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公考热点聚焦:自主创新和自主可控相辅相成

发布时间:2015-07-03 08:31:08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2015年公考热点聚焦:自主创新和自主可控相辅相成

  7月1日,记者就国家安全法中有关科技领域安全问题采访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委员、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国防司司长吴浩。

  国家安全法提出,“国家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加快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科技保密能力建设,保障重大技术和工程的安全。”这对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将会带来什么影响?

  吴浩说,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是我国科技发展的一贯政策。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革命力量。我国科技实力相对落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一些关键技术依赖于人、受制于人,一直希望与世界各国进行全方位、全领域合作,加强国际交流,但现实是,西方发达国家一直在高新科技领域对我国进行严密封锁、拒绝和我国进行交流合作,这种局面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难以改变。只有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发展自主可控的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才能促进我国科技进步、提高发展质量,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步伐,才能增强我国综合实力,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的科技保障。

  我国一直在通过制定政策、法律来推动自主创新。吴浩举例说,2005年12月26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2006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提出到2020年使我国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建设创新型国家,核心就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走出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我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国家坚持科学发展观,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构建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创新型国家;同时,对激励知识产权自主创新,企业事业组织和科学技术人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技术评价制度,在满足需求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购买境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创新的产品、服务,国家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基金,为企业自主创新与成果产业化贷款提供贴息、担保,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对国家鼓励的企业自主创新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等作了明确规定。

  国家安全法中关于科技领域安全规定了“自主创新”“自主可控”等要求,这并不是本法中的新提法,而是我国关于科技发展的一贯原则。吴浩认为,“自主创新”和“自主可控”是一体两面、相辅相成的,特别是对于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而言,只有自主创新,才有可能做到自主可控,也只有具有自主可控的能力,才能真正反映自主创新的实力。世界各国在涉及本国重大基础设施和核心关键技术时,无不强调自主可控。中国是个大国,在战略高新技术和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方面,如果做不到自主可控,就难以保障自身的科技安全、经济安全,难以进入高端领域的国际竞争、进行国际合作,难以更好地保障、促进国家和民族的生存、发展。

  在吴浩看来,此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安全法,既延续了我国现有的政策、法律规定,也从国家安全角度对自主创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科技领域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如果双方实力相仿,是合作;实力悬殊,就是学习、追随、模仿,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国家安全法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我国在科技领域采取有针对性的限制性措施,而恰恰是推动我国加强自身实力,为更好地进行国际合作奠定基础。

  吴浩介绍,下一步,我国还将制定和完善这方面的制度措施,大力推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创新,使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能力显著增强,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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