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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简政放权申论范文: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路径构建

发布时间:2015-12-21 09:45:23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这是一篇加快简政放权申论范文,该范文指出: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请阅读:

  加快简政放权申论范文: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路径构建

  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价值

  第一,职权法定的必然要求。法治政府要求行政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包括行政权力的来源法定、行政权力的运行法定、行政权力的救济法定。其中,职权法定是运行法定和救济法定的前提和基础。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对本机关所拥有、掌握的行政权力及其行使依据并不清楚。行政权力边界的模糊导致出现各行政机关职权交叉、互相推诿的局面,严重影响行政权力运行的效能。通过行政职权清理和权力清单制定,梳理、厘清各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便于今后行政机关对照权力清单,秉持“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依法行政。此外,有权必有责,权力清单中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有规定。如果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权力,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将权力关进制度之笼。权力清单制度将行政权力及权力运行流程图向社会公开,通过“晒权力家底”的方式,公开行政权力的名称、编码、类型、法律依据、实施主体、办理程序、监督方式等内容。权力清单一般通过网络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实行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接受公众监督。权力清单制度集中体现了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要求,成功实现将权力关进了透明的制度笼子中,为权力套上了“紧箍咒”。

  第三,有利于简政放权。简政放权是深化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制定权力清单,对权力进行削减、下放、整合,是简政放权的必然要求。权力清单的制定过程要求遵循“职权法定”原则,对没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权力予以取消;对宜于由下级政府和部门进行管理的事项,原则上应当将权力下放;权力清单制度为行政审批制度等多项改革的深入推进提供了新的契机,有效实现以政府权力的“减”换取市场活力的“增”。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三单”构成一个整体,共同为激发市场活力保驾护航。负面清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企业不该做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共同为政府权力扎篱笆,通过明确政府职责和相关责任主体,推进政府简政放权以及政府职能转变。概言之,行政职权清理工作有利于简政放权,充分体现了政府管理方式的变革,是有效处理政府、市场和社会关系的良方。(编者按:权力清单的实践价值,条理清晰,简单易记,考生可以尝试记住总述句,而后展开具体内容,事倍功半。)

  构建地方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实现路径 

  明确权力清单不等于依清单行政。有学者提出“清单之外无权力”的观点,即“权力清单意味着不在清单之上的权力不能行使,即凡未列入清单的权力,行政机关均不得行使”。该观点将权力清单与依清单行政等同,笔者对此不敢苟同。诚然,权力清单对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具有一定的意义。凡是列入权力清单的行政权力,行政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来行使该职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权力清单之外就没有行政权力。主要理由如下:一是权力清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尚无法律层面的依据;二是权力清单不具有强制力;三是“清单之外无权力”无法反映出服务行政理念。统一行政权力事项标准。权力清单是行政权力的表现形式,是将作为整体的行政权力进行分解、归类,细化为单一的行政职权事项。

  权力清理工作应当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然而目前权力清单的标准不统一,导致同一区域内同一层级政府部门的权力事项千差万别。这种差异会使公众对权力清单的合法性、合理性产生质疑,进而影响其公信力。各省、市以及上、下级政府应保持统一的分类标准。建议已经完成权力清单制定的部门按照此要求进行清理或修改,以保证法治的统一性。在理论上,要进一步研究行政行为类型化,为权力清单清理提供理论支撑。

  统一法律依据,明确给付行政的法律依据应包括规范性文件。权力清单制定过程中,同一行政权力事项的法律依据应当相同,此乃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而在实践过程中,各地有关法律依据的标准尺度不一。有的地方将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法律依据;而有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也可以作为法律依据。侵益性行为是剥夺相对人权益或者对相对人苛以义务的行为,须有法律的授权,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侵益行政行为。给付行政又称受益行政,与侵益行政相对应,是“通过供给、保障以及资助等方式使行政相对人获得某种利益”。有学者认为;“在法治的条件下,给付行政必须受法律保留的支配”。伴随着服务行政的发展,政府不再满足于守夜者的角色,而是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为公民谋福祉。各地政府的财政状况不尽相同,其所提供的给付行政的种类、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地区差异。

  建立权力清单的动态管理机制。权力清单仅为行政权力的形式载体,是行政权力的外在表现形式,权力清单的公布,解决的是行政权力“列单明细”的问题。权力清单应当随着行政权变迁而不断变化,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实有必要。权力清单的内容应随着法律的立、改、废或者行政机构的调整而相应变化。一是因法律的立、改、废,权力清单需要相应调整。在该部门在进行职权清理时,某部法律合法有效,但是在权力清单公布后新法生效,旧法随着废止,这时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二是因机构和职能调整而需对权力清单进行调整。行政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是我国“大部制”改革和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产物,旨在破解各部门之间职能交叉不清、互相推诿等痼疾。因实施主体职能调整,需要增加或者减少行政权力的,应依据动态管理机制进行相应调整。三是行政权力取消。新公共管理运动要充分调动市场和社会的积极性,有些行政权力将随着时代的发展变迁而逐渐取消,演变成社会权力。这时,权力清单的内容亦应随着调整。四是上级人民政府下放行政权力,需要对应承接。这时上级政府的行政权力转移、下放给下级政府,两级政府权力清单的内容都应当相应做出调整。(编者按:全面阐述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实践路径,既有宏观角度也有微观视角,系统严谨,值得参考。)

  (编者按: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简政放权、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参考申静在《公共治理》(2015)上发表的《地方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路径构建》,详细阐述权力清单制度建设的实践价值及实现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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