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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枪手”与雇主 都要追刑责

发布时间:2016-01-14 09:46:36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申论热点:“枪手”与雇主 都要追刑责

  刚刚结束的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成绩尚未公布,对替考行为的惩处就已有新进展。1月12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两名涉嫌替考罪的考生提起公诉。这也是北京市首例因考研替考而入刑的案件。

  据承办检察官、海淀区检察院公诉一处助理检察员孙鹏介绍,犯罪嫌疑人梁某今年35岁,在一家知名电子公司担任业务经理,报名参加了MBA专业的硕士研究生考试。因为离校多年,梁某觉得自己考取的机会不大,于是想到了找人替考。他在网上搜索到一家替考机构,约定以7.6万元的费用让替考机构帮他找“枪手”参加研究生考试,并预先支付了5万元。替考机构遂联系到某大学在校学生蔡某,以最高3000元的费用约定蔡某代替梁某参加考试。考试前,梁某为蔡某办理了准考证。2015年12月26日,蔡某在参加考试时,被监考人员发现其身份证照片与准考证照片不符。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供述了其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9日犯罪嫌疑人梁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替考罪以来,我们办理的首例案件。”孙鹏说,刑法修正案新增了三项有关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无论是找人代考,还是自己当“枪手”,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梁某、蔡某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态度较好,最终海淀区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给出了1至5个月拘役的量刑建议。目前,公安机关还在对替考机构进行追查。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将替考罪纳入刑法中。替考罪限定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中包括教育法规定的高考、考研等国家教育考试,法官法、检察官法中规定的国家司法考试,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考试等。而英语四六级考试等由部门规章确定的国家考试则不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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