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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热点解析:防止志愿者李鬼

发布时间:2017-06-10 09:00:34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申论热点解析:防止志愿者李鬼

  

  背景链接

  近日,朋友圈疯传《北京西站,一场骗局下的众生相》,新京报刊登《北京西站取票遇假“志愿者”骗财 铁路警方介入调查》导报,引起公众哗然。其中,行骗人冒用“志愿者”身份顺利得逞,不禁让关心志愿服务事业的人士揪心。

  痛心之余,不禁反思,骗子为何顺利得手呢?结合朋友圈和新京报的报道来看,相关案件一方面反映出志愿者这张名片强大的社会影响力,另一方面也反映完善并落实志愿服务相关法律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4月26日 法制日报)

  【标准表述】

  铁路实行火车票实名制购票乘车,特别是推出网络购票、电话订票业务以来,有效遏制了倒票、代购行为。但是,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车站人员集中、一些旅客着急赶车、对换取网购车票操作流程不熟、车站附近售票机构、咨询服务设施位置不清楚等情况,以冒充车站工作人员、谎称为旅客代购火车票、帮助旅客进站乘车或借钱购票等为由骗取旅客钱财。

  原因分析

  一、运用人们对志愿者的高度信任感,用人们那颗善良的心来实现其骗取钱财的目的。这样的犯罪活动大量存在,从中反映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如何加强志愿者的制度建设,让志愿服务真正成为社会服务品牌;二是公安机关惩治公共场合的犯罪活动,仍需严查严打严惩;三是公众要学会明辨是非,最大限度地减少骗子的得逞。

  二、作为志愿者服务,我国处于发展阶段,在服务人员数量和服务的范围上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而一些志愿服务还没有真正能形成广泛的社会力量。尤其是在车站、码头、港口等人流量较多公共场合,志愿者对旅客的困难还没有做到“有难必帮”,有时的地方甚至将志愿者当一种形式,在应付上级考核或是装点门面工程。正是这些现象的存在,导致人们对主动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并不高,一些人甚至对志愿服务产生了极不信任感。

  三、在没有全国性的志愿服务法律规定出台之前,不仅落实地方性法规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困难,地方性法规在立法之初本身就带有一定的局限性。比如说,《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第30条规定,“志愿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该条款就违法行为来看,较为原则和抽象;就相应职权机关来看,也非常笼统和模糊;就法律责任而言,似乎仅有行政法律责任,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不明显。

  参考对策

  首先,要完善志愿服务基本保障制度。在大型活动中,在公交、地铁、火车站等公共场所提供志愿服务,应当提供基本的物质保障,主要包括建立志愿服务终端平台(比如志愿服务站、志愿服务岗等)。此外,应当为志愿者配备志愿服务的统一标识。

  其次,建立完备的法律责任制度。就法律责任而言,除了统一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外,专门的志愿服务单行立法也十分关键。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仅对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了规范和打击,对于利用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基金会、志愿服务标识或者名义等进行营利的行为却鞭长莫及,难以规范,这就更加需要专门的志愿服务立法加以完善。

  再次,亟须加快全国范围内的志愿服务立法进程,为志愿服务发展保驾护航。近些年来我国在地方志愿服务立法的探索和发展上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地方性法规在促进志愿服务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受限于地方性法规的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以及我国条块结合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些法规的社会影响力和作用力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最后,惩治志愿者队伍的“内鬼”,要让志愿服务的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加强志愿者身份认证机制建设,大力提升志愿服务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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