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管理民族历史遗产的贫乏,是今天诉诸管理体制创新的原因之一。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以前的中国社会,长期受血缘宗法关系、儒家伦理纲常、半殖民地和官僚资本畸形社会文化的支配,基于市场、城市化和工业化的社会体制及其管理制度一直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完整地形成过。
为改变形成新社会管理体制步履蹒跚进展缓慢的现状,应当加大发展因素和法律因素在新体制形成中的权重,着力于对人民团体管理体制和公共服务体制的关联性改革,对社会成员社会性权利的系统性回应,对政府安全管理、冲突管理和应急管理的结构性整合,在科学发展和包容性发展原则基础上逐步形成发展型的新社会管理法律体制,为社会建设提供组织体制保障及其法律基础。
目前最为紧迫的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是对基于法律结社权的社会组织的管理,以及对过当行使公民自由权的特定社会行为的管理。对于这两种社会问题的管理体制改革,从法律上看,也应当按照社会组织和行为人的法律性质、由此产生的国家管理职责、纳入特定行政管理制度的三个层次,最终形成与社会组织和社会行为法律执行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
对社会组织的管理,主要是指对根据结社立法建立的非营利公益性或者互益性社会自治组织的管理。这类组织大致有行业性组织(产业协会等)、专业性组织(医学会等)和其他社会性组织(消费者、环境保护和志愿者协会等)三种。这种社会组织的法律性质是基于结社权和自治权的社团法人或者财团法人。目前大多实行业务部门管理活动内容和登记部门管理资格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面临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对自治权行使的监督能力不足,包括对社会组织自治过程的监督(包括团体决策和经费筹集),及其对滥用自治权的有效防范和制裁监督。因此,如果打算增强法律规范的作用,就应当强化对结社权和自治权的双重监督,并以此作为体制创新的着力点。
对特定社会行为的管理体制的法律性创新,应当致力于各类行政管理制度的整合。比如对于包括游行、示威、上访、静坐、集体散步等在内的诉求表达行为的管理。表达人为了引起关注,可能在行使合法表达权的过程中,出现某些过当行为,造成消极社会后果。
对社会异常行为与越轨行为的管理,主要针对缺乏社会责任感和无视道德规范的生活恣意放纵人群,他们的行为可以引起对社会正常生活和社会健康风尚的消极作用。对于这些特定社会行为的管理,应当致力于防范和消除不良社会后果,综合采用精神感化措施和改进物质设施管理措施,分别纳入安全管理、冲突管理和应急管理之中。按照不同的管理性质,划分不同行政机构和社会辅助机构的管理职能,从而形成适宜的管理体制。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社会管理体制建设的法律推进,涉及公民的自由权和社会权。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应当有利于保障这些权利的正当行使,保障这些权利在发展的前提下得以实现。为此,社会管理体制应当成为实现包容性发展的有效因素,防止和制止社会排斥现象,实现社会成员对于发展的平等参与和平等享有发展成果,从根本上减少导致社会矛盾的可能。□(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政府研究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