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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考点:行政法中的设定权

发布时间:2015-10-30 14:10:50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行政法中的设定权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经常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效力等级来确定。即上一个等级没有设定的,下一个等级才可以设定。

  (二)临时性行政许可的设定

  1.国务院可以以决定形式和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国务院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的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第二,在有必要的时候。国务院设定的该许可实施后,除了临时行政许可事项以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2.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条件是:第一,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第二,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省级政府设定的该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二、行政处罚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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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强制设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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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练习题:(不定项)

  1.下列有权利设定经常行政许可的是( )

  A、上海市人大

  B、上海市政府

  C、全国人大

  D、国务院

  答案:ACD。解析: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经常许可。

  2、上海市政府的权利说法正确的是( )

  A、上海市政府有权设定经常的许可

  B、上海市政府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C、上海市政府有权利实施行政处罚

  D、上海市政府无权设定行政拘留

  答案:C。解析:经常性行政许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有权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来设定。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经常许可。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上海市政府无权。只有法律能设定行政拘留,上海市政府的规章无权设定。上海市政府有权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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