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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七条

发布时间:2014-01-04 15:47:27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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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务员任用原则的规定。

  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它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任人唯贤”是指选拔干部,“应该以坚决地执行党的路线,服从党的纪律,和群众有密切的联系,有独立的工作能力,积极肯干,不谋私利为标准。”“德才兼备”是指提拔干部的两个条件。干部必须政治立场坚定,不是投机家,不是空头革命家;必须有工作能力。“任人唯贤”是相对于任人唯亲而言的。“贤”是德才的统一,也是德才与工作实绩的统一。任人唯贤,就要反对任人唯亲,坚持搞“五湖四海”,不要搞小圈子、团团伙伙;要坚决抵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公道正派地用人。“德才兼备”就是要求公务员既要有德,又要有才,二者同时具备,不可偏废。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对干部“德”的要求是: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远大的共产主义理想和坚定的社会主义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实践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清正廉洁,公道正派等。对干部“才”的要求是,刻苦学习业务知识,不断加强知识积累和经验积累,具备与自己所领导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专业水平;懂得经济工作和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具有较丰富的工作实践经验,具有宏观决策的才能、魄力和较强的政策水平;具有处理复杂矛盾和突发事件的应变和决断能力。

  公务员法在体现“德才兼备”的要求方面,主要有以下一些制度性规定:

  一是,录用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考试主要是测试适应工作的能力,考核主要考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公务员的调用和公开选拔,亦体现了相同的要求。

  二是,公务员的晋升,要考察公务员在执行党的基本路线中的表现,注重工作实绩;晋升领导职务的,还要注意考察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是,在考核方面,坚持对德、能、勤、绩、廉全面考核。这些都体现了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二、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注重工作实绩是功绩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它排斥以往人事管理制度中按年资高低,家庭背景等条件作为公务员录用和提升的标准,进而以个人才能、道德品行、工作经验等综合素质的考察结果作为公务员录用、晋升的重要衡量标准。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它所要回答和解决的是干部由谁评价和如何评价的问题。坚持注重实绩,

  一要坚持德才与实绩相统一的观点。德才需要通过具体的工作实绩来体现和验证。就公务员个人来说,注重工作实绩还意味着要重实干,不仅仅是凭公务员个人口头说的,更重要的是要看公务员个人是怎样做的,效果如何。

  二是要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以及工作环境的差异,制定科学的实绩考核标准和可操作的实绩指标体系。

  三是对公务员的实绩进行科学分析,准确评价。要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速度规模与经济效益相统一,坚持近期效益与长远效益相统一,坚持局部效益与整体效益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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