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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关于基层工作经历与服务基层人员

发布时间:2014-02-26 08:58:20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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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层工作经历有何规定?

  (一)基层工作经历的界定

  根据法律,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故基层工作经历指的是18岁及以后参加工作的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视同为党政机关),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或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这里所称的“县级及以下机关”指的是县或乡镇所辖机关及中央直管或省级直管部门的县级机关,并非指单位的行政级别(比如市农业局的行政级别为县处级,但其为市辖机关,属市级机关,而非县级机关。县级机关最典型的特征是其名称为“XX县XX局”);同时,上述机关或单位包含其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比如市公安局XX分局属于市级机关,而非县级机关)。

  基层工作经历特指在中国基层工作的经历,在境外无论从事何种工作,均不算为基层工作经历。

  普通招生计划的大中专毕业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工作,属于社会实践,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职攻读成人教育学历的人员的学习和工作相重合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已经离校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这里的单位指独立单位,内设机构不属独立单位)工作的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对于具有服务基层“四个项目”(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经历的人员,其基层服务经历也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按照国家的规定,未在村(社区)组织中工作的务农人员不属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但云南省为保障务农人员报考公务员的渠道畅通,将务农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类似于务农人员,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工勤人员在报考公务员时,其工勤人员身份的工作经历也可以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二)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在基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的人员,凭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相关证明(劳动合同、辞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书、同意报考证明等)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还需提供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证明。

  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凭服务地主管部门开具的注明服务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基层特定公益岗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初次就业的人员,凭工作协议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已经离校尚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凭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到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的人员,凭劳动合同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注:本处所称的“劳动合同”指的是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合法劳动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有: 1.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只要具备上述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可视为合法劳动合同,不必经过劳动部门认证,不必按照劳动部门的合同样本格式设计(即:具备以上9项条款的劳动合同,即使是手写的,也予认可。以上9项条款有时是在合同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里分开表述,如保险有单独的保险单,也予以认可)。虽不完全具备上述9项条款但经过劳动部门认证的劳动合同,视为合法劳动合同。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凭营业执照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凭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劳动服务站(所)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

  村(社区)干部凭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基层工作经历算。

  在村(社区)组织中任职的人员,凭乡镇(街道)党委或政府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报考要求基层工作经历的岗位。

  务农两年以上人员,凭村委会开具注明务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务农经历。

  州(市)级及以上机关工勤人员,凭所在单位出具注明工作起止时间的证明材料证明其工作经历。

  (三)基层工作经历时长的计算

  基层工作时间的计算精确到月,自基层工作起始月起算,截至基层工作结束月,每满12个月累加为1年(起止月均可按一个整月计算)。多段基层工作经历的时间可以累加计算。

  截止2014年3月,报考人员的基层经历(含2014年3月当月的经历)时长必须满足拟报岗位的年限要求。

  六、已经是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可否报考?外省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可否报考?

  现为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已经占用了行政编制或参公管理编制,由于机关公务员内部交流有另外的通道,这类人员再来参加公务员考试事实上并未新增就业岗位,再参加一次身份确认考试是资源的浪费,所以我省并不提倡和鼓励所有地方所有级别的公务员再参加新录公务员的考试。只是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在上级机关中加强从有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选拔人员力度的政策,云南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只适用于本省的相关文件,规定了在云南省县级及县级以下机关工作5年以上的已经登记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报考我省的州市级以上机关,外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及其所在的单位均不在云南省管辖范围内,故外省公务员及参照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不符合云南省新录用公务员的报考条件。

  七、云南省县级及县级以下机关工作5年以上的已登记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有何要求?

  在云南省县级及县级以下机关工作5年以上的已登记的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报考时,要求机关公务员工作经历(包括试用期)不能中断(起算时间和计算方式请参看“基层工作经历有何规定?”部分)。上述的县级及以下机关指的是所在单位为县级或乡镇所辖机关及中央直管或省级直管的县级机关(如:县农业局,属县级部门;而市农业局,虽然本身的行政级别是县处级,但是市农业局为市辖机关,不属县级机关,故在“市农业局”这一法人主体内的各内设机构或其所辖的参公管理单位,不属于本次招录所述的县级及以下机关的范围)。

  此类人员报考,资格复审时须提供单位同意报考证明和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证明。

  八、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有哪些?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统称为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其中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是指按团中央或团省委下达的计划派遣、并持有团中央或团省委签章的服务证的人员,各高校自行派遣的人员不属此列)。

  九、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的服务期如何规定?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即“大学生村官”)的服务期为3年,但按云南省的地方政策规定,我省大学生村官服务满2年即可享受服务期满的优惠政策,所以在云南省服务满2年且仍在聘的大学生村官也可视为服务期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的服务期为3年;三支一扶人员的服务期为2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即“西部志愿者”)的服务期有1年也有2年,根据中央关于统筹四类人员的政策规定,对西部志愿者,无论属于中央计划还是省内计划人员,统一执行2年的服务期,满1年服务期的西部志愿者在本次考试中视为未满服务期。服务期的计算精确到月。

  十、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报考定向岗位资格复审时须出具什么证明?

  对于服务基层“四个项目”人员,选聘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选聘合同存续期间不能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故这四类人员资格复审时必须提供服务地主管部门开具的服务期满的证明,如已结束服务但继续聘用或者现有正式工作单位的人员,还需要出具现单位的“同意报考证明”。

  服务期满的证明如下: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由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云南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教师聘用合同书》。

  云南省招募的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

  在云南省服务的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报考定向服务基层“四个项目”岗位的,资格复审时需提供“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管理办公室”发放的《志愿服务证》(证上需有各县项目办考核合格的证明)。

  除服务证或聘用证外,聘用主管单位开具的包含服务期及考核结果的说明,也可视为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

  十一、何谓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经审批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要求报考人员身份为“非公务员及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只要考生现在不是公务员,也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均满足岗位关于报考人员身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