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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下半年重庆公务员报考指南:报考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11 09:29:43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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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报考政策规定

  一、关于报考条件

  1.问:今年下半年招录公务员的具体对象是哪些?

  答:《考录公告》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均可选择合适职位报考:

  (一)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且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户口已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人员。

  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

  第一,从学历学位要求的角度,可以这样理解:

  已经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不论户口是否在重庆市辖区内,均可报考。

  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只取得了国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序列专科学历、非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序列本科学历或取得了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但未取得相应学位的,须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取得重庆市辖区户口,才可以报考。

  第二,从户口是否在重庆市辖区内的角度,可以这样理解:

  凡是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户口已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人员,只要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包括全日制、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即可报考;

  凡是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 月13日)前户口不在重庆市辖区的人员,必须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才可以报考。也就是说,户口不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人员,仅有专科学历,或者是取得了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但未取得相应学位证书,或者取得的是全日制以外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函授)本科学历的,均不属于报考范围。

  2.问:哪些人员不具有报考资格?

  答:虽然符合报考范围对象规定,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本次招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③在各级公务员招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④现役军人;⑤试用期内的公务员;⑥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⑦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⑧2011、2012年的选派大学生村官;⑨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⑩其他不得报考的情形。

  此外,参加我市2013年以来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条件的人选放弃体检、考察、拟录用公示、试用期内主动申请放弃录用资格和考核不合格等取消录用资格以及报考人员被录用为公务员后无正当理由不报到取消录用资格的人员,仍处于当次公告规定禁考时间内的,不得报考。

  (2)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

  (3)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回避关系的职位。

  3.问:外省市的报考人员除《职位表》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应具备哪些资格条件才能报考?

  答:符合《职位表》中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须在2014年8月13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

  4.问:留学回国人员如何报考公务员?

  答:留学回国人员报考的,除需提供《考录公告》和《职位表》中规定的材料外,还要出具教育部门的学历(学位)认证、我国驻外使领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历(学位)认证由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报考人员可上网(网址:www.cscse.edu.cn)查询认证的有关要求和程序。

  学历(学位)认证和使领馆开具的有关证明等材料,在现场审查报名资格时需与其他材料一并交招录单位审查。

  5.问:这次对报考公务员的学历(学位)有何规定?

  答:户口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取得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户口不在重庆市辖区内的报考人员须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若在校期间取得辅修、第二学历证书的,可持辅修、第二学历专业的证书报考。

  考生在根据学历要求选择报考职位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户口在重庆市辖区内的,并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仅取得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学历的报考人员,从学历要求角度来说,只能选择学历要求为“专科及以上”的职位报考;

  第二,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 8月13日)前户口已在重庆市辖区内的,且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 8月13日)前仅取得非全日制的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或在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普通本科毕业证书,却无相应学士学位的人员,从学历要求角度来说,只能选择 “专科及以上”“本科”“本科及以上”的职位报考;

  第三,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学历并取得相应学士学位的报考人员,从学历要求角度,可以依据自身条件选择学历要求为“专科及以上”“本科” “本科学士” “本科及以上”及“本科学士及以上”的职位报考;

  第四,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相应学位证书的报考人员,从学历要求角度来说,可以选择学历要求为“专科及以上”“本科及以上”、“本科学士及以上”及“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及以上相应学位”的职位报考。

  6.问: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的毕业生是否可以报考?

  答: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户口已在重庆市辖区内的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其他国民教育形式(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和函授)毕业生,符合职位要求资格条件的,可以报考。

  7.问:报考人员取得学历(学位)证书的时间要求是怎样的?

  答:所要求的学历(学位)证必须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取得。

  8.问:重庆市2011、2012年选派大学生村官能否报考?

  答:不能,我市2011年选派大学生村官无论其量化考察是否已结束,均不得报考。2012年选派“大学生村官”未满服务期,但如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经解除了选派协议的,可以报考;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 日)前未解除选派协议的,不得报考。

  9.问:重庆市2013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及其他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能否报考?

  答:我市2013年选聘大学生村官及其他服务基层项目的人员须根据本人签定的协议、合同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0.问:试用期内、试用期满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可以报考吗?

  答: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下同)不得报考;试用期满已任职定级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可以报考,但须在现场审查报名资格时出具有人事管理权限部门公章的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比如:中小学校的人事管理权限一般在所在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在职教师报考,应提供其工作的学校主管部门——教委(教育局)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方有效,仅提供学校同意报考证明是无效的。

  11.问:已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取得报考职位所需的学历,但尚未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本次能否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答:不能。按《考录公告》关于报考人员学历学位取得时间应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 按“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就读且未毕业的,不能凭原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报考”的规定,人事档案关系已转至就读学校且实行全脱产学习的在校学生,不得报考。如:A某现为全日制普通高校普通本科在校大学生,将于2014年9月或2015年7月左右毕业,即使其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了专科毕业证,本次招录,A某不能凭其专科文凭报考,以此类推。

  12.问:在职人员报考公务员,在什么时间提供所在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

  答:根据《考录公告》和有关规定,在职人员报考公务员,须在现场审查报名资格时提供所在单位及具有人事管理权限的部门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

  13.问:如何理解“18周岁及以上、35周岁及以下”这一条件?

  答:这个条件是指1978年8月13日至1996年8月13日期间出生的人员。

  14.问:为什么职位表中部分招录单位有“参照”二字?

  答:这是指该招录单位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15.问:什么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工作人员如何管理?

  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管理。

  16.问:什么叫基层工作经历?

  答:《职位表》上明确要求有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工作经历。

  基层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及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团及以下单位工作过,可视为具有基层工作经历。

  17.问:基层工作经历起始时间如何界定?

  答: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报到之日起算。

  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人员,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以劳动合同约定的起始时间算起。

  自主创业并办理工商注册手续的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算;以灵活就业形式初次就业人员,其基层工作经历时间从登记灵活就业并经审批确认的起始时间算起。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视同具有基层工作经历,自报到之日起算。

  18.问:“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如何计算?

  答:“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中“2年”的计算方法是:截止到2014年8月底,报考人员在基层工作的累计时间为满2年(对年对月)。

  19.问:普通高校就读期间的工作经验是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在普通高校就读期间工作经历,视为社会实践经验,不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当然,这里的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特指普通招生计划的学生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如果是报考人员在职参加的学历教育,其就读期间依然从事正常的单位工作,这不属于社会实践,其工作经历有效。

  20.问:部分职位“其他要求”中要求通过某类考试,取得某种执业(从业等)资格证、职称等,其通过或取得的时间应是何时?

  答:应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之前。

  21.问: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司法人民警察的职位,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特别事项?

  答:(1)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森林公安人民警察的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①年龄要求。年龄不超过30周岁,报考公安人民警察法医职位的,年龄放宽至35周岁;

  ②需参加体能测评并合格。体能测评比例见职位表,测评项目及标准详见第42问;

  ③体检标准特别是视力标准有特别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公安人民警察的狱医、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及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其他职位按“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④考察有特别规定。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考察,原则上实行实地考察,考察对象须符合公务员考察规定标准,同时,如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曾被开除公职(学籍)的或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成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五年内曾受到治安处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配偶、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犯罪正在服刑的;

  配偶、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配偶、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6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特殊情况超过考察期60天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察无法终结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直系亲属”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

  (2)报考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的需注意以下事项:

  ①年龄要求。报考司法人民警察职位(狱医、所医职位除外)的年龄要求为30周岁及以下,报考其狱医、所医职位的,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报考司法人民警察狱医、所医职位的,如在报名开始日(2014年8月13日)前已取得中级及以上职称的,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73年8月13 日至1996年8月13日期间出生)】;

  ②部分职位有参加体能测评要求。除狱医、所医职位外,需参加体能测评并合格,体能测评比例见职位表,测评项目及标准详见第42问;

  ③体检标准特别是视力标准有特别规定。按照《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的规定检查有关体检项目,《公务员录用特殊体检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报考监狱人民警察的狱医、所医职位的,按照“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的标准执行,其他职位按“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的标准执行;

  ④考察有特别规定。按照《重庆市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渝人社发〔2010〕57号)、《关于做好我市录用人民警察考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公局发〔2011〕2号)等规定考察,原则上实行实地考察,考察对象须符合公务员考察规定标准,同时,如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人员:

  曾有严重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行为,并经有关部门认定的;

  曾被开除公职(学籍)的或曾受到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处分、开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团籍处分的;

  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不良,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辞退后不满五年的;

  曾受过刑事处罚、未成年管教、劳动教养或近五年内曾受到治安处罚的;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曾组织、利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曾参与赌博、邪教、色情、吸毒、盗窃、贪污、贿赂、诈骗等违法违纪活动,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曾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其他非法组织,被有关部门认定的;

  配偶、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曾被判处死刑或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的,或因犯罪正在服刑的;

  配偶、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因严重政治错误或犯罪嫌疑正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有邪教组织的骨干分子且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配偶、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近亲属中有在国(境)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或为国(境)外人员在考察期满后60天内政治背景仍无法查清的;

  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在招录过程中有违纪舞弊、弄虚作假等违纪违规行为的;

  特殊情况超过考察期60天仍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考察无法终结的;

  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上述“直系亲属”指父母(含继父母和养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近亲属”指同源于父母(含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同源于祖父母的伯叔、姑母,同源于外祖父母的舅父、姨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