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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非正常上访需"正常"对待

发布时间:2014-02-17 15:05:15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非正常上访需"正常"对待

   【导语】

  河南省信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以来,按照有关要求,为维护信访稳定,河南省相关部门曾要求省内各地公安、司法、信访等部门,对当地赴京非正常上访者采取多种形式的教育、训诫。在具体工作中,有的在上访人家中、有的在所在单位、有的选择较为固定的场所进行教育、训诫。近几年来,多数县市区已取消了较为固定的训诫场所,但个别地方依然保留,甚至擅自挂上了“训诫中心”的牌子,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月13日,河南省委政法委已做出部署,由省公安厅、信访局立即对全省“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进行彻底排查,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对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一律取消。河南省信访局表示,将诚恳接受媒体和社会监督,认真总结反思过去几年对非正常上访人员的训诫教育工作,本着对人民群众负责、对法律负责的态度,依法处理。决不护短,决不遮掩。

  【暴露问题】

  当《新京报》报道之后,河南的上访训诫中心便成了热议话题,新华网“舆情在线”系统中可以看到“训诫中心”排在了第一位。可见全国对于这个“中心”的观注。在国家宣布废除“劳教所”之后,“非正常上访训诫中心”的作用发挥提十分明显,更有网友称其为“新型的劳教所”,而且有增多的趋势,这就不能让人感觉这种“训诫中心”有向“劳教所”发展的趋势。同时,对非法上访人员“进行24小时不间断训诫、警告和劝导教育”本身,这本身也损害了群众的人身权利。一些训诫中心的做法不在法律所许可的拘留范围之内,地方上以红头文件的方式“创设”出“训诫罚”也是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对这样的违法行为,政府的不观注也暴露了工作中的的一些问题。

  【百姓怎么看】

  “新型劳教所”

  在家宣布废除“劳教所”规定之后,出现的这种“训诫中心”和过去的“劳教所”着实无异。

  【专家怎么说】

  “训诫中心”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国家对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立法权限有严格规定的,即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且立法机关不得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而从河南的情况看,几个政府部门联合发文,借用并曲解“训诫”制度就完成了国务院也无权出台的“自由罚”。这本身就是违反相关法律的。

  当警惕其成为劳教所的替代品,成为一些地方政府违法打击上访民众的新工具。有关方面需要依法介入调查,通过违法审查程序明令废止此类红头文件,方可保卫来之不易的法治改革成果。

  【政府怎么办】

  首先,在某些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要认识到什么是民众的真正需求,要提升民众的参与度。其次对于已出现的问题,要善于与群众将心比心,拿出诚意与耐心做好沟通工作,要善于发散思维,创新解决方式,让政策“接地气”

  【结语】

  对于河南省的“上访训诫教育中心”行为,应该予以禁止,把听取群众的意见做为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强执政能力,解决群众遇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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