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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热点聚焦第44期:过劳死与劳动者维权

发布时间:2014-03-06 08:05:48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过劳死与劳动者维权导语: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其中80后占主要比例。频频曝出的青年人“过劳死”事件引起了我们对80后等年轻群体的工作和健康状态的关注。

“过劳死”频发,职场人健康状况引关注

  “过劳死”事件频发

  近日,安徽安庆一名23岁的小伙子高温下连续加班工作12小时后突然身亡。有媒体报道,该小伙生前长期加班,还曾对朋友抱怨“可能会累死掉”,岂料一语成谶。无独有偶,最近几年,年轻人“过劳死”事件频频见诸于媒体报道:“25岁的华为员工加班过度猝死”、“37岁的清华大学讲师倒在讲台前”、“85后淘宝店主过劳死”……

  中国职场人超负荷工作严重

  根据北京大学社会调查研究中心发布的《2012年度中国职场人平衡指数调研报告》显示,目前我国职场人日平均工作时间为8.38小时;30.3%的人日工作时间超过10小时,最长为16小时。年轻人工作压力大,经常超负荷工作,再加上作息不规律、饮食不规律,常年处于亚健康状态,一不注意就会发生心源性猝死,即民间说的“过劳死”。

  “过劳死”的认识误区:不是累死

  “过劳死”一词起源于经济腾飞时的日本。以工作节奏快、时间长、压力大著称的日本上班族曾经是“过劳死”的重灾区。专家称,“过劳死”不是“累死”,其实质是“病死”,劳累只是疾病的促发因素。据统计,在导致“过劳死”的基础疾病中,三分之二以上是由心脑血管疾病引起的。工作压力、过度劳累、紧张应激充当的只是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过劳死”,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

  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杜立元律师介绍,我国法律对‘过劳死’并未有明确规定。

  首先,“过劳死”既不属于“职业病”,也不属于“工伤”。

  杜立元律师说“对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死亡和伤害,依法应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只有工伤和职业病两种,均纳入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但“过劳死”并不在法定职业病目录的10大类115种之中。

  而在“工伤”认定方面,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可以适用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过劳死”的情况,但对于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岗位之外的“过劳死”却并不适用。

  另外,“虽然《劳动法》对工作时间作了限制,但对高强度加班导致‘过劳死’的责任问题却未有规定”。

  也就是说,除了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过劳死”视同工伤外,“过劳死”在法律上不属于工伤或是职业病的任何一种。

  其次,“过劳死”目前也仅是一个俗称,不是医学上的“病症”,缺乏医学认定标准。

  “过劳”是一个长期积累而对身体造成损伤的慢性过程。“如何证明这种积累的过程是由工作而非自身体质、遗传、其他隐性病因等因素而引起的,以此来确定劳动者的死亡结果与过度工作之间存在着唯一性的因果关系,有很大的争议。”广州市社会科学院政治法律研究所所长于静说。

  齐善鸿建议“尽快推动‘过劳死’的医学认定标准”,“只有在医学上先明确定义‘过劳死’的概念,才可在法律上对此予以进一步的刚性规范。”

  受访专家多数认为除了在法律和医学上给“过劳死”以界定之外,还应构建一个包括保障劳动者休息权、健康权乃至生命权的一个完整系统的制度体系,给“过劳死”以最大限度的法律救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余少祥副研究员则建议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将“过劳死”全部作为“视同工伤”的一种情况。具体标准上,可以考察劳动者在生前最后6个月内,每月加班是否超过80小时,以此作为判断“过劳死”的依据。

  余少祥认为这可以进一步倒逼企业保障员工的休息权,也可以作为中国劳工权利“渐进式改善”的一个可靠路径。

  上世纪80年代,日本就将“过劳死”确定为一项死因,并出台了高额的赔偿标准,只要被法定机构判定为“过劳死”,家属就能每年领取两万美元左右的抚恤金,有的甚至还能获得高达100万美元的赔偿金。

  这一举措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对死者的尊重,更在于对企业违法用工的震慑作用大大加强。近年来,不少日本企业纷纷出台“强制休假”规定,就是很好的证明。

劳动者怎样维护自己的休息权?

  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此外,《劳动法》还分别对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和报酬、补偿等做出了规定。

  但在实践中,劳动者的休息权却往往无法得到保证……

  那么劳动者又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对此,北京大学教授贾俊玲建议,在遇到与加班有关的侵权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利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维护自己的休息权。

  1.协商。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具有调解职能。

  3.仲裁或起诉。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诉。

  4.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各级劳动监察部门对加班问题有行政执法权,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执法活动。劳动者遇到加班侵权问题也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举报。

  5.注意搜集证据。

  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飞提醒劳动者,不管使用何种手段维权,都应当尽可能地搜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比如加班单、值班表、交换班记录、员工考勤记录、同事的证言等。”

  但在现实中,加班的证据通常掌握在用人单位手中,劳动者客观上无法提供。

  针对这种情况,王飞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其相关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此时只需证明上述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即可。

职场压力大,学学减压法

  名人是怎么减压的?

  现代社会压力无所不在,我们看看名人是怎么减压的:

  央视著名主持人白岩松的减压法最为积极,他选择的是“坦然面对”。

  崔永元选择迈开大步,重走“长征路”来减压。

  阳光文化网络电视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局主席杨澜选择看动画片来减压。

  著名演员周迅的减压办法很独特,她的减压法是自己煮面条。

  国外四大新式减压法

  1.暴力减压:“随身带个小皮球,郁闷时偷偷捏一捏。”就是随身携带一个网球、小橡皮球或是什么别的,遇到压力过大需要宣泄的时候就偷偷地挤一挤、捏一捏。

  2.食物减压:一项最新医学研究发现,某些食物可以非常有效地减少压力。比如金枪鱼和大蒜都富含硒,而维生素B家族中的B2、B5和B6是减压好帮手,多吃谷物就能补充。

  3.写作减压:“把烦恼写出来”。 美国心理协会倍加推崇写作减压这种方式,写作的内容是什么呢——你的压力体验,你生理、心理上的一切烦恼。

  4.睡眠减压:有了旺盛的精力,才能抵制住压力的侵袭,睡眠便是一个重要保证。如果外界噪声让你难以入眠,那就人为制造一些“白色噪声”,比如让电视机一直小声地开着,盖过讨厌的噪声。

  结论:休息权是宪法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之一。违法违规加班的大量存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尊严和权利,同时也让劳动者的身心健康亮起了“红灯”。政府、用人单位、工会等各方面都应该努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应该不断增强维权的法律意识,让“过劳死”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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