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培训
发布时间:2014-01-04 11:26:00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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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新公务员法)
- 第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 第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 第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
- 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考核
- 第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
- 第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章职务升降
- 第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
- 第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
- 第1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培训
- 第1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 第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 第1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 第1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退休
- 第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 第1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 第1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 第1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章附则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