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考核
发布时间:2014-01-04 11:26:00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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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 第1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 第1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 第1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章附则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