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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拖欠贷款问题申论范文:党政干部贷款不还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4-02-18 09:15:00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本申论范文是2003年四川公务员考试申论真题范文,题目要求如下:

  根据给定材料,自选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1000字以上的文章。

  要求

  要求联系实际,观点鲜明,条理清楚,语言流畅。

  范文:

  党政干部贷款不还谁之过?

  党政机关干部及执法机关干部贷款不还,造成基层信用社巨额沉淀资金,是谁之过?首先当然是应问责借款人——基层党政干部。基层党政干部应付的责任固然不容推卸,但深究拖欠事件的发生和存在,信用社本身也难辞其咎。

  信用社把关不够严格,给予不合条件的党政干部贷款。

  信用社是独立的法人,对其财产有独立的经营权,完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自已的权利。但是其经营活动却极易受到各种权力的制约和侵蚀,原因何在?正如一个企业一样,它不会因为在某个区域就要受到这个区域权力的制约和侵蚀,否则它是不能良好发展的。这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事实上原因很简单,不容否定当地党政部门的制约和侵蚀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信用社本身存在问题,本身对于贷款把关不严。一些信用社在贷款发放中,信奉“政治文化”、“关系文化”,只重视借款人名气和关系,而不关注其现金流,贷前调查马虎、贷时审查不严、贷后基本不检查,缺乏对信贷资金运行、效益、风险的预测性和敏锐性。

  信用社没有依法追偿,放纵不讲诚信的党政干部的拖欠行为。

  湘乡市公安局一个民警,在担任某乡派出所所长时利用职务之便,从某信用社贷款4.7万元,此后本息未还分文;湘乡市一法庭庭长,向当地的壶田信用社借贷44.55万元,去年本息合计已逾70多万元,他曾对收贷人员说,自己是帮别人贷的款,别人的生意亏了,所以就没法还了。信用社对此采取了什么措施了?如果是信用社的工作人员殆于行使权利,这就应当追究有关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责任了。信用社在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拒绝偿还,就应当及时地主张自已的权利,可通过自行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如果长期不行使权利,将可能失去丧失诉讼时效,而不受法律的保护,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信用社碍于情面借贷,存在涉嫌用公款“行贿”性质的“权”“钱”交易。

  县乡农信社作为最基层的独立法人实体,平时收贷、缴税等免不了要与当地执法部门打交道,但这样做的后果反而使农信社陷入更深的泥淖。因为他们手中有权力,信用社不敢得罪。湘乡农村信用社主任冯某说,信用社好多工作需要所在地领导支持,迫不得已,不该借的也借了。一个“迫不得已”耐人寻味,引人深思。 执法人员凭着手中的种种特权,为自己或者亲戚成员肆意、随便贷款,一旦款项到手就没有偿还的意思,甚至扬言“你们能把我怎么样”…… 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不该借的款项如果没有信用社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同意,又怎么会借出去。为什么会迫不得已,这里面难免会让人想到涉嫌用公款“行贿”的性质。

  党政干部拖欠贷款的积聚和产生,严重影响着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和支农主力军作用的发挥。由此看来,要真正地解决党政干部拖欠贷款问题,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纪律等多种手段,多法并举,多管齐下,把已经形成的这种不良贷款压缩至可控的限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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