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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热点聚焦第46期:治理村官腐败

发布时间:2014-03-08 08:21:23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治理村官腐败导语:2013年上半年广州白云区立案查处81名领导干部,其中村社干部43名。村官并不是真正的“官”,但直接与农民打交道,和农民的利益联系最密切。村官腐败直接侵害农民利益,那么为何村社干部成违纪违法的重灾区?又如何严防基层干部腐败?

小村官也可大腐败

  村官,指村“两委班子”的全部人员,即“村党支部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推进,农村中的土地、矿产等资源价格大幅度提高,村集体经济也有了一定规模,国家对“三农”的补贴力度也在逐年加大,村官的权力寻租机会也随之水涨船高。村官贪腐现象频现,数额巨大,手法多样。

  作案手法五花八门

  村干部违法违纪作案手法五花八门。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有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有的手段相当隐蔽,如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或借待客、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还有的设账外账,公款私存等等。

  财政拨款、土地和集体资产是贪腐重点

  村干部贪腐的主要表现在利用职权,以贪占、截留、私分、挪用等形式非法占有土地补偿款,救灾救济、扶贫优抚款物以及粮食直补、移民、退耕还林、宅基地等款项;以低价私自出租、转让、发包集体所有耕地、林地、矿山、滩涂、荒地等,贪污土地补偿款、工程款及厂房承包款等。

  一发生腐败很可能就是窝案

  在2012年初宣判的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溪村村干部集体受贿窝案中,18名村干部集体受贿600多万元。行贿人的行贿方式简单直接,大多是在饭桌上直接拿出上百万的现金平分给所有参与的村社干部。这种“贿金人手一份数额一样”的“公平”所形成的碉堡式防护网,让涉案的村官们感到安全。“村里的土地出让价格、集体利益出让都是几个人说了算,一发生腐败都是村委会窝案!”纪检的同志感叹道。

谁来管村干部成难点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哪个部门是管理村干部的主管部门,都管,又都不管,对村干部没有有效监督。对于村干部,当前有关部门是按职能分工各管一段,缺乏协调机制。谁来管村干部一时成了难点。

  村干部不是公务员,成“三不管”地带

  “村官”是 “从事公务”的人员,但不是公务员,故而纪委的纪律之杖够不着,连被“双规”的“资格”都没有;是一级组织的“干部”,但不是我国行政意义上的“党政干部”,故而“监察”的规矩之箍套不上,连被监督的份儿的都没有;是“村民自治机构”的“法人”,但又不具备“主体资格”,故而法院的法律之剑戳不到,国家《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在他们面前统统“自动失效”——执政体制的结构性缺陷,不仅为“村官腐败”营造出这样一块党、政、法“三不管”的“洞天福地”,而且成为中国“吏治腐败”系统中一个十分隐蔽的“终端”,一些地方的“村官”,直接充当了乡镇干部腐败的“源头”。

  民不举,官不究,对村官的有限管理也是力量薄弱

  目前对村干部的管理,基本是组织部门管党建,民政部门管选举,农委(农经)管集体资产和离任审计,违法违纪归纪检监察部门,刑事案件归公安,连村干部的基本情况和统计数据也要几个部门相互来凑。由于政务繁忙,人手不足,各部门对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基本上持“民不举,官不究”的态度。

  乡镇一级,对村干部监管则持“三不”态度,即“不能管,不敢管,不愿管”。有的乡干部反映,按照法律规定,乡镇与村委会是指导关系,不是领导关系,政府不能对村干部进行监管。有的乡镇领导说,很多村干部是乡镇的人大代表,乡镇干部要接受人大监督,管多了对自己不利,在监督上有顾虑。有的乡镇干部与村干部有利害关系,乡里领导不但不愿管,有的甚至还会去四处说情包庇。

  村民自治能力差,监督干部能力弱

  在当前的村民选举中,家族势力,甚至黑恶势力渗透在选举中,贿选、迫选现象严重,村民自治还存在诸多不完善的地方。这种不正常的选举使得村干部在一定程度上是和村民脱钩的,使他们敢于违法乱纪。而村支书这个“一把手”却不受村民选举权、罢免权的制约,更容易出现“一言堂”,不受村民的监督制约。

  村务公正、财务公开等配套改革也没有及时跟上,或者流于形式,村民对村官仍然缺乏有力的监督。再加上目前村级组织“三合一”(党支部、村委会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体制,权力过分集中,容易导致权力的膨胀。这种架构,在农村经济不发育的情况下问题不突出,但当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就会凸显弊端。

  法律对村干部贪腐很难界定

  有些村官认为“自己不是国家干部,出了事大不了不干了”。村干部毕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编制,只有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主体,不然只能按照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等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罪名处罚,甚至根本无法定罪处罚,法律的威慑力远远不够。

  贵阳市乌当区新庄村发生的村官腐败案中,村支书将个人的企业与村集体经济搅在一起,导致调查组对账目查不清,司法机关由于证据不足也不能定罪。可以说,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仅靠行政渠道的调查组,或者司法渠道的“两院”,村官贪腐问题很难得到有效解决。

治理村官腐败要治标,更要治本

  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实行的是以村级为单位的集体经济组织。而村干部许多时候对村集体的财产具有直接的支配权力。当这种权力受不到制约与监督且又能带来巨大利益时,不可避免就出现了村干部们赤裸裸的腐败行为。治理村干部腐败,要治标,更要治本!

  在社区、村庄实行“政经分离”

  要让村委会干部只负责村庄公共事务,把集体经营性资产的管理独立出来,交给类似“股份社”这类经济组织。这样一来,村干部权力的“含金量”就变小了,监督成本会大大下降。广东佛山南海正在这样做,效果比较明显。

  其次,对经济组织本身也要进行改革。先要有集体资产交易的公开平台,提高经营管理的透明度。进一步再建立股份交易平台,设立一整套规范,逐步使股份集中程度提高,让“股份社”这类经济组织最终转变为股份公司或合伙企业,形成市场化经营主体。这样一来,企业领导人贪腐的动机会大大减弱。

  落实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首先关键的一环是,必须确保真正意义的村干部选举,严控“贿选”,通过合乎民主的程序将“恶人”挡在村委会的门外,让民意所归的人成为带头人,使村委会在法治与民主的框架内运作,压缩村官的腐败空间。我国现行村委会组织法未对村委会成员候选人的资格条件或任职资格作明确规定,立法应该予以规制。

  其次,财务公开制度要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但目前法律还尚未明确规定村务公开不及时、不真实的责任,一些地方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务公开的督促、检查工作抓得也不够。相关立法应予以完善,明确责任。

  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也是村官摆布农民的“魔棒”。有关部门应该监督村集体将土地按《农村土地承包法》严格地公平地分下去,不留那么多机动地,切实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尤其在关于土地的征迁款方面,政府更要做好监督和保障工作。

  政府部门对于村民的诉求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并及时加以彻查处理。

  结语:别拿豆包不当干粮,别拿村官不当干部,村官虽小,腐败起来的危害却很大。村官腐败不仅导致惠农政策无法落实,而且还会极大地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的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其危害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