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
发布时间:2014-01-04 11:26:00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内容导航】:
- 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新公务员法)
- 第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 第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 第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
- 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考核
- 第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
- 第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章职务升降
- 第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
- 第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
- 第1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培训
- 第1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 第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 第1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 第1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退休
- 第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 第1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 第1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 第1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章附则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