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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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文(新公务员法)
- 第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 第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 第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四章录用
- 第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章考核
- 第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章职务任免
- 第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章职务升降
- 第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章奖励
- 第9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章惩戒
- 第10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章培训
- 第11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一章交流与回避
- 第1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二章工资福利保险
- 第1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章辞职辞退
- 第1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四章退休
- 第15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五章申诉控告
- 第16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六章职位聘任
- 第1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七章法律责任
- 第18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八章附则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