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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考热点聚焦第52期:“问题干部”重新任用问题

发布时间:2014-03-15 08:12:28 来源:公务员考试网 

  “问题干部”重新任用问题导语:一名官员违纪遭免职后何以快速复出?任用行为是否合规合法?频发的“问题”官员“复出门”怎么让公众信服?这些年来,虽然被问责的公务员数量越来越多、级别越来越高,但是问责后的情况却令人忧心。

“问题干部”为何频频“带病提拔”?

  据媒体报道,有学者在对上世纪80年代以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103个副省部级(或“享受副部级待遇”)以上领导干部的腐败案例进行剖析后发现,约有63%的案主在作案之后仍获提拔。

  海南东方一干部获任命10天即被查

  日前,有媒体曝光海南省东方市林业局副局长麦某刚获任命便被当地检察机关带走调查。“副局长是7月25日任命的,仅仅过了10天就被检察院带走了,如果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能够再严格一些,就不可能出现这样荒唐的事情。”受访者称。据了解,7月25日东方市政府正式下发了关于麦某任职的通知,任命其为东方市林业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对于其10天后被带走调查的原因,该报道称“源自麦某在审批东方市江边乡一块约70亩的林地开采时涉嫌违规”。

  云南一副局长解除处分后即获重用

  去年1月9日,一名网友发帖称:原景洪市交通局副局长王星,因收受贿赂被举报,2009年初受到党内处分。但刚解除处分,王星就被调任景洪市水务局任副局长主持工作。对此,景洪市委办公室给出书面回应称,2009年10月29日,王星确实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2010年11月,景洪市委根据王星的表现,解除该处分。同年12月,将其平调水务局任副局长,主持工作。去年6月21日,王星被民主推荐为水务局局长人选。

  山西一县委书记因女儿吃空饷被免职两月后复出

  山西省忻州市原静乐县县委书记杨存虎因女儿吃空饷,2012年1月15日被免职,3月20日复出任忻州市环保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对此,山西省忻州市新闻办称,其工作安排符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干部任职有关规定。问责时雷厉风行,问责后低调复出。这种问责就像吹面不寒杨柳风,乍寒还暖之后,被问责的官员仍然春风得意,官照当,权照旧。

一些“问题干部”为何能通过组织考察?

  类似事件屡次发生不免让人疑问:干部选拔任命需经历哪些步骤?现有考察环节能否揪出“带病提拔”干部?

  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相当繁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推荐、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任命等相关程序。以湖南省某县委组织部为例,首先应由县委组织部根据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需要,综合各方面意见,提出拟调整补充的职位,形成干部调整补充计划,呈送有关领导进行酝酿。下一阶段是组织考察。这一环节包括发布考察预告、进行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随后,考察结论将上报。确定提拔任职后,需进行7天的任前公示。在此期间,公众认为干部性格、工作能力不合适,或有违法违纪现象均可提出异议。然后是任前谈话,宣布任免决定,办理干部交接。

  “问题干部”获任归因于有些部门选择性“失明”

  干部考核流程步骤繁多,为何近年来仍频频爆出罪犯升官、“带病提拔”等事件?主要是考察不深入或是接受谈话的干部和职工反映情况不全面造成的。考察的效果和时间长短关系不大。时间再长,如果干部、职工不愿意反映真实情况,收效仍不会好。而且考察持续太久也不现实,一方面一个岗位不可能空缺那么久,影响工作;另一方面也会耗费巨大人力、财力。当然,这些事件会发生,本质上并非干部考察选拔机制的问题,而是在公权平台上,基本的、重大的公共信息缺乏共享、公开和监督。有些部门在选择性“失明”。

  程序不够透明,缺少公众监督

  大量事实证明,现在一些地方对问题干部进行问责,已经流为危机公关中敷衍民意的一种手段,有形式无实质,根本不愿触及问题干部的实质利益。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很多时候都是因为这些干部出问题,则缘于其背后存在一个更为庞大复杂的权力体系,本身就不在健康运行状态。从某种程度讲,有些出了问题的干部,其实是在替相关权力体系以及制度环境充当“替罪羊”。造成干部“戴罪任职”这类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对干部管理和任用的程序不够透明。在这种不够透明的状态下,就缺少了公众的监督。

“问题干部”到底该不该被重新任用?

  “问题干部”不能“问题”复出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官员在厘清责任、吸取教训以后复出,本身是一件正常的事情,我们不能因为某次错误就把人一棍子打死。被问责的官员复出总是会引起强烈的质疑,这中间有一定的非理性态度。公众对问题官员复出最大的疑虑,不在于这些犯过错误的官员是不是复出了,也不在他们应不应该复出,而在于他们是如何复出的.从当前一些引起热议的案例看,这些官员的复出都过于“快速”而“低调”,从而引起民众对任免程序的质疑,让人觉得当初的“辞职”或“免职”就是走过场。

  “问题干部”任用不能满足于不违规

  对待问题干部,党内一向有个原则,即惩前毖后、治病救人。但对于涉及从政底线的错误,比如贪污、受贿,则不宜轻轻揭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受到党内严重警告的干部,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一年时限,无疑是最低标准,也不能理解为犯错的“对价”,更不意味着,熬过一年后东山再起就水到渠成。复出要有明确且合理的解释,更何况是顶着嫌疑提拔?很多问题官员的复出,之所以让公众忧心,就在于复出往往只满足了程序上的必要条件,而看不到实质性的充分理由。符合程序,拨不开问题官员复出的迷雾。

  规范复出程序,叫醒问责机制

  被问责干部不是不能复出,关键是不能神神秘秘地复出。规范“问题干部”的复出程序非常重要。应对问题官员的复出提名、复出考察、复出讨论决定等程序都进行明确,并加强源头治理,对用人失察、失职者也要追究其责任,不仅要严厉约束复出官员,更要严厉约束任用复出官员的官员。实行被问责干部复出前公示制度,把被问责干部复出的监督权交给人民群众,由人民群众来评判,有利于被问责干部“清白”复出,让人民群众满意。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严格遵照程序办理。

  “问题干部”复出应以百姓的评价为标尺

  在二次安放“问题干部”的过程中,一切以干部的现实表现为标准,以干部群众的评价为标尺,以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为原则。要全面分析干部认错的态度、改错的力度和补错的速度;要考察干部在辞职后的思想认识、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成绩,看其是否是发自内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动弥补自己的错误,是否有明显的进步,进步群众是否公认。在做出判断和认定上,可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深入细致地考察。对“是”的干部可以考虑复出和使用,对“否”的人选哪怕已经过了一年、10年甚至更长期限,也绝不能提拔重用。不然,就必将刺痛公众的神经,引来舆论的围观。

  结语: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干部犯猎,只要肯改过自新,重新任用并无不可。但是必须有严格的复出程序,绝不能不声不响、暗箱操作。保证选任的全过程在阳光下进行,接受广泛的监督,才能减少公众的疑虑。